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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任性的代价!”贵州,田可峰从局长到阶下囚,其堕落轨迹令人唏嘘。这位从河南走

“权力任性的代价!”贵州,田可峰从局长到阶下囚,其堕落轨迹令人唏嘘。这位从河南走出的三级高级警长,在龙里县副县长、公安局长任上,仅用五年就葬送了自己三十年的从警生涯。他先是以虚假验收套取公款19万余元买茅台、香烟,而后又仗着副县长的身份,在工程项目审批、资金拨付上给人开绿灯,收好处费94万多。被查后,他还想找人打探消息、对抗组织调查,但最终证据确凿,被检察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田可峰是河南南阳人,1976年2月出生,1992年考入上海大学法学院劳改法学专业,成了大学生。
 
三年后毕业,他被分配到千里之外的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从一名见习警员干起。在刑侦科,他一干就是七年,从三级警司慢慢晋升到二级警司。
 
工作之余,他还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考完成了公安管理专业的本科学习,拿到了法学学士学位。
 
2002年,田可峰一步一个脚印,历任法制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工作支队政委、出入境管理支队副支队长,其间还挂职过乡镇党委副书记。
 
2019年,他升任独山县公安局政治委员,成为一名正处级干部。
 
2020年12月,田可峰迎来职业生涯的高光时刻,被任命为龙里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同时担任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还被授予三级高级警长警衔,达到职业生涯顶峰。
 
然而,主政一方后,田可峰逐渐放松自我要求,开始把“权力”当作谋私的工具。
 
2021年初,田可峰利用局长职权,安排下属操作了一起“虚假验收”,明明某项目还没有完成或不符合付款条件,他却指使手下人签字走流程,套取公款19万余元,用于购买茅台酒、高档香烟和充值加油卡,全部归个人日常消费使用。
 
更大的贪欲在工程项目上膨胀。从2020年12月到2025年10月,他利用副县长和局长的双重身份,在工程承接、资金拨付上为他人提供关照,收受好处费、购物卡等折合94万余元。
 
此外,他还违规将个人资金放贷给管理服务对象,收取高息。
 
2025年10月,当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出现在田可峰办公室时,他显然没有心理准备。据知情人士描述,田可峰最初并不配合,试图以“工作繁忙”等理由推脱谈话,甚至私下托人打听办案进展,企图干扰调查。
 
但纸终究包不住火。纪委监委经过几个月的深入调查,调取了龙里县公安局2021年前后的财务凭证、相关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文件、田可峰个人及其家属的银行账户流水,以及多名行贿人的证言,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2026年4月,田可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随后,检察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对田可峰提起了公诉。
 
2026年6月16日,法院组织了开庭审理。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大量证据。田可峰的辩护律师对部分金额的计算方式提出了异议,但田可峰本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做实质性辩解。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田可峰在任期间,安排下属以虚假验收方式套取公款19万余元后,所购茅台酒、香烟全部由其个人日常消费,加油卡亦充值于其私家车辆供个人使用,足以认定其对该笔公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贪污罪。
 
同时,《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田可峰在五年间利用副县长及公安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接、资金拨付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折合94万余元。
 
结合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于受贿罪,按照贪污罪相关规定处罚。鉴于田可峰受贿金额达到2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田可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结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庭审中,田可峰对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认罪认罚,依法也可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田可峰的各项犯罪情节,数罪并罚之后,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除此之外,田可峰作为党员及公职人员,受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制,依法被开除党籍及开除公职,也是其应付出的代价。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再辉煌的履历也抵不过一个“贪”字,“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好了保一方平安,用偏了就把自己送进监狱。守住底线,才能保住晚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