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鸿体育资讯网

上海,一男子出差入住全季酒店,掀开被子,床单上两处暗红污渍刺得他头皮发麻。他冲下

上海,一男子出差入住全季酒店,掀开被子,床单上两处暗红污渍刺得他头皮发麻。他冲下楼找前台,对方却说“换条床单行,换房没门”。男子咽不下这口气,拍短视频曝光,有几百万播放量。没成想,品牌方告男子名誉侵权。更邪门的是,他说那之后总接骚扰电话,住哪儿都像被人盯着,医生诊断书写着“中度抑郁”。此前,男子曾较真揣着床单跑医院想验个明白,医院说验不了。跟品牌方磨了一个多月,嘴皮子都磨破了,没下文。这才有了拍短视频要说法的事情,但视频被投诉下架,账号还被封禁100多天。如今,男子不打算和解,还准备在法庭上硬碰硬,反诉要求品牌方道歉。
 
据悉,6月26号,高先生出差,拖着箱子进了某全季酒店,华住集团旗下的牌子,他住过不少回,图的就是省心。
 
放下行李,他习惯性地掀开被子检查一眼。就这一眼,他头皮炸了,床单上两团暗红色的印子,怎么看都像血迹。
 
他拍了照,叫来前台。小姑娘看了一眼,态度挺好,但话说得轻巧:“可能是洗衣房留下的顽渍,给您换条新床单吧。”
 
高先生说要换房,对方说不行。高先生坚持要换,酒店咬死只能换单,两边就这么杠上了。
 
高先生这人轴,带着那块床单,装进干净袋子里,打车去了医院,想做个化验,证明这确实是血,而且不是他的。
 
结果医院检验科一句话就把他打发了:“我们只化验人的血,不化验床单上的。”他站在医院走廊里,捏着那个袋子,脑子嗡嗡的。
 
接下来,他像个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打给门店,门店说找总部客服;打给客服,客服说记录下来了等回复。
 
他打了不下几十通电话,没有一个人正面回答他那个最核心的问题:那到底是什么东西?怎么上去的?他觉得自己不是在跟一家酒店沟通,是在跟一堵墙较劲。
 
更让他发毛的事还在后头。那之后他出差,照样住全季,但他发现,骚扰电话多起来了,有的通了不出声,有的直接问他是不是住进了哪个房间。
 
他后脊梁一阵阵发凉,感觉自己像被一双看不见的眼睛盯着,走到哪儿都有人知道。他扛不住了,去看了心理医生,诊断书上写着“中度抑郁”。
 
协商没进展,高先生决定发网上去,他整件事剪成短视频,发到好几个平台,有几百万播放量。
 
他没等来酒店方的和解电话,先等来了平台通知:视频下架,账号封禁180天。
 
真正让他愣住的是7月27号,那天他拆开一个法院EMS快递,里面是一张传票,华住会告他名誉侵权,索赔加道歉。他从错愕到愤怒,最后反而笑了。
 
他说对方要用法律当武器,那他就接着。他拒绝和解,准备反诉,要求华住赔礼道歉,还要排查旗下酒店卫生的情况。
 
这一次,高先生希望法庭上把那条床单的事,掰开揉碎说清楚。
 
对此,有网友说,消费者花钱住酒店,凭啥睡带血的床单?酒店第一反应不道歉不排查,反而把客人往外推,逼得人家拍视频曝光,反过来告名誉侵权,这不是店大欺客是什么?
 
也有网友说,高先生过激了,酒店也同意换床单了,非要换房还拍视频闹到网上,几百万播放量砸下来,一家店的声誉就毁了,员工的生计也悬了。至于什么都往抑郁症上靠,未免有点牵强,真病得那么重,哪还有精力拍视频、剪片子、打官司?
 
从法律角度,高先生发短视频的行为是属于维权呢?还是构成名誉侵权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本案中,高先生如发布视频系基于亲身经历,床单确有肉眼可见的暗红污渍,其拍照、送检等行为也印证了内容的客观性,不符合“捏造事实”要件。
 
他的表述如系围绕自身遭遇展开,未见对酒店有一些侮 辱性措辞,则也不构成贬损他人名誉。
 
关键在于“合理核实义务”,医院拒绝对床单做生物鉴定,客观上导致他无法获取权威报告,但这并不等于他未尽义务,法律不强求消费者在曝光前必须掌握司法鉴定级别的证据。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高先生多次沟通无果后才选择公开曝光,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舆论监督范畴,而非恶意侵权。只要视频内容不偏离基本事实,酒店方对基于真实消费体验的负面评价,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容忍义务。
 
所以,高先生如所述属实,则其行为具有一定合法性基础,名誉权侵权指控在法律上难以成立。
 
说实话,企业真正该赢的是人心,不是官司。无论这场官司输赢,其起诉的如果是说实话的顾客,一开始就已输了。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