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相太难看!广东河源,一女子攥着4.8万元的欠条,对方赖着不给。无奈之下,女子在网上花1.17万元请某律所帮追4.8万欠款。谁知,钱交了,律师面没见着,律师证也不给看,等开庭时,律所一句“买不到车票”,没去开庭。另一个案子的开庭改期,还是她自己打听到的。后来她才发现,那会儿律所正被停业整顿,根本没法派律师出庭。原来不是车票买不到,是律所根本“出不了门”。女子找上门想退费,律所只肯退一部分,理由是已经写了几份文书。如今,女子除了和律所协商外,还在准备投诉。网友怒斥:太不负责任了,这钱花得,实在窝火。
据悉,江女士手里有两笔共计4.8万元的欠款,自己追讨无果后,江女士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在寻找律师的过程中,一家远在湖南一家律师事务所进入了她的视野。或许是网络宣传的专业形象,或许是前期的沟通令人安心,江女士选择了信任这家异地律所。
2025年8月,双方正式签了委托服务合同。合同写得清楚:律所提供法律咨询、写文书,并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追债。江女士为此支付了1.17万元。
合同还特意约定,律所必须指派自己人办案,及时告知进展,不能把案子转包给第三方。
可签约后,事情完全变了味。她从来没见到合同里说的承办律师,连对方叫啥、电话多少都不知道。
她多次要求跟负责律师直接沟通,哪怕看一眼律师执业证求个心安,都被各种推脱,始终没能如愿。
案子第一个开庭日期定在2026年2月28日,在河源某县法院。就在开庭前夕,律所突然通知她:买不到从湖南到河源的车票,派不了律师出庭。
律所给了两个选择:要么找当地其他律所的律师代出庭,要么江女士再掏5000块差旅费。江女士气不打一处来,这不是明摆着违约吗?她拒绝了。
2月28日那天,代理席上空荡荡,她一个人硬着头皮上了法庭。
还没缓过劲,第二个案子又出幺蛾子。原本2月4日的开庭被推迟到3月17日,这么重要的变动,律所居然没一个人通知她,是她自己辗转打听才晓得的。
整个委托过程,大部分材料都是她自己打印整理交到法院,案件进度全靠她一遍遍主动追问才挤牙膏似的得到点消息。
江女士忍无可忍,要求退全部1.17万。律所态度强硬:写文书、沟通都花了成本,不可能全额退,只愿意退没履行那部分。
更让她震惊的还在后头,她后来才知道,2月28日开庭那会儿,这家律所正被司法行政机关停业整顿,压根就不该接案子,更派不出律师出庭。
原来“买不到车票”就是个幌子,真正原因是被“暂停执业”了。这事儿律所从头到尾没跟她提过一个字。
面对媒体,律所王经理承认没出庭,但重复了车票难买和江女士拒绝合作律师的说法。退费问题上,他说可以退未履行部分,同时透露有委托人建了维权群,担心给江女士退了会引发连锁反应,还直言律所不怕打官司,愿意协商只是“想减少麻烦”。
如今江女士已经整理好合同、转账记录和聊天截图,准备向司法部门正式投诉。
有网友说,花一万多请律师,结果连律师的面都没见着,这钱也太好赚了。更气人的是开庭改期都不通知当事人。这哪是请律师,这是请了个大爷。
也有网友说,找律师真不能光看网上的宣传,打官司这种事,还是找本地的、能见着面的靠谱。
这么干律所,吃相确实难看了点。江女士这官司能不能打赢不好说,但这口气,换谁都得争。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本案中,涉案律所以“买不到车票”为由未出庭,该理由在法律上难以构成“正当理由”。车票紧张属于可预见、可规避的一般商业风险,律师作为专业人士理应提前规划出庭行程,而非在开庭前夕以购票困难为由推脱。
况且,律所正值停业整顿,真正原因是无法合法指派律师出庭,“买不到票”不过是掩饰。
因此,涉案律师个人面临罚款及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的风险。
同时,《律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若江女士因律所不出庭而遭受实际损失,如败诉、程序延误等,可依据本条规定要求律所赔偿。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律所未出庭代理,使江女士“通过专业法律代理维护债权”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构成根本违约,江女士有权据此解除合同。
在主张合同解除的同时,江女士可请求律所返还已收取的1.17万元服务费。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