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一女子离婚后,对前夫和儿子怀恨在心,各送了一副挽联,搁在小区门口,还拍照发过去,说这是隔壁女邻居做的。谁知,男子气疯了,买了把折叠刀,找女邻居理论,进门先动手打了女邻居,女邻居则找来丈夫撑腰,丈夫见妻子被打,拿手机砸向男子。男子正在气头上,抽出刀,朝女邻居丈夫身上连捅数刀。邻居丈夫命保住了,但右手废了,七级伤残。案发后,男子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庭上,男子始终认为自己没做错,也不做任何赔偿。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李某与妻子方某婚后育有一个儿子,但因感情不和,两人的婚姻走向终点,离婚后,儿子跟着李某生活。
但彼此的恩怨并未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散,方某对李某以及儿子都有怨气,而其知道李某脾气不好,打算教训一番。
2025年9月某天,方某,将两幅提前制作的挽联放置在了李某和儿子共同居住的小区门口,挽联的对象,赫然就是李某本人和他的亲生儿子。
方某还特意拍照,通过某种方式发送给了李某,并告诉他,这两幅挽联是住在隔壁单元的曲某制作的。
看到照片和信息的李某,怒不可遏,他没有选择报警,也没有冷静地去核实信息的真伪,而是直接采取了最原始、最危险的方式,上门理论。
他先是驾车返回小区,在路上购买了一把折叠刀,并将其放入了自己的口袋。
回到小区后,李某径直走向隔壁单元,敲开了曲某的家门。李某质问曲某为何制作挽联诅咒他和儿子。
曲某自然感到莫名其妙,坚决否认。争吵迅速升级,李某一时失控,用拳头殴打了曲某。
曲某在力量上处于弱势,她无法制止李某的暴行,于是向自己的丈夫段某求助,她拨通了电话,焦急地让丈夫赶快回家。
段某接到妻子的电话,心急如焚地赶回家中。推开家门,他看到的是自己妻子与李某对峙的混乱场面。
作为丈夫,保护妻子是本能反应,段某首先拿起手机砸向了李某的头部,双方的冲突瞬间从口角、推搡,演变为肢体对抗。
李某被砸后,彻底被激怒,他掏出了口袋里那把早已准备好的折叠刀,疯狂地刺向了段某。段某难以躲闪,身上多处被锋利的刀刃捅伤。
在剧烈的撕扯和搏斗中,段某凭借一股狠劲将李某踢倒在地。随后,他和妻子曲某合力冲出门外,并反手将房门紧紧顶住,将李某困在了屋内。
段某的姐夫在接到求助电话后赶到现场,眼前的景象让他大惊失色,他立即拨打了110和120。
警方很快到达,将屋内的李某带走,而段某则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救治,段某虽然保住了性命,但留下了终身的残疾,经鉴定,段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一处七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随后,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提起了公诉。
在法庭上,面对指控,李某辩称,其在前妻发送挽联照片、精神遭受巨大刺激下,一时激愤前往理论,属激情犯罪。段某回家后先用手机砸击李某头部,激化矛盾,存在过错。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指出,李某事先购买折叠刀并携刀上门,在与段某发生冲突后持刀连续捅刺其胸腹及四肢等部位,造成重伤二级、七级伤残。其携带凶器上门的行为已超出普通口角纠纷范畴,持锐器连续捅刺身体要害部位,主观上对伤害结果持放任乃至追求态度,伤害故意明显。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段某回家见妻子已被李某殴打,情急之下用手机砸击李某头部,系面对不法侵害时的本能防卫反应,并非主动挑衅或挑起事端,不构成刑法意义上引发犯罪的重大过错。
不过,但该行为客观上激化了现场矛盾,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量。
除此之外,李某还有多项从轻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购买刀具、前往曲某家、持刀捅刺段某等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结合《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李某在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然而,李某有赔偿能力但未赔偿被害人任何损失,亦未取得谅解,悔罪态度不够积极,应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赔偿段某各项损失145104.62元。
有人说,前妻方某是否构成犯罪呢?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从法律角度,方某的行为虽然在道德上令人不齿,但在刑法角度,方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她没有教唆李某去伤害曲某或段某,只是谎称“挽联是曲某做的”,李某后续买刀、上门、捅刺,均是其自主行为,方某无法预见,也无共同犯罪故意。
不过,方某制作挽联侮辱李某父子,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构成民事侵权,李某可起诉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甚至追究其治安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