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老人腿疼,她的子女看到一家门店,有快速祛痛的宣传语,他就带母亲去看腿,技师对老人进行了评估之后,就让他们支付380元体验一次,事后老人觉得很舒服,于是子女就买了10次理疗,支付了24,260元,理疗完之后,每次老人都说感觉双腿好多了。理疗结束之后,时隔一年多,老人的腿又痛起来了,而且比之前的还要痛,子女觉得之前的理疗,白花钱了,于是他就找到店家要求退回那2万多元。
庄某是在2023年的11月,帮母亲找到那家门店的。
那时,他的母亲老是跟他说,双腿实在是不舒服,这都是因为母亲得过脑梗留下的后遗症,老人老是感觉双腿会痛。
为了帮老人治疗痛苦,庄某就注意到,这家门店,张贴了4个宣传语,上面写着:快速祛痛。
他赶紧带着母亲到店里询问,技师也对他母亲进行了评估,认为他们的理疗可以减轻老人的痛苦,还让他们支付380元体验一次理疗。
庄某觉得,只要老人能够减轻痛苦,让老人体验一下也不错,他当时就付钱了,理疗之后,老人觉得,双腿确实轻松了不少。
一看老人双腿能够减轻痛苦,庄某毫不犹豫地就给母亲买了10次的理疗,一共24,260元。
不过,他们签订了《顾客调理须知》,上面明确写着,他们的理疗服务是不治病的,治病要到医院去看医生。
意思就是他们的10次理疗,仅仅只是减轻老人的双腿的疼痛,让老人的双腿轻松一些,但是病根还在,老人还是有可能会复发。
为了避免以后产生纠纷,技师每次给老人理疗之后,都会询问老人的感受,还做了记录,看老人的双腿理疗之后提起来是否轻松一些。
每次老人都表示,做完理疗之后,双腿都会舒服轻松很多,甚至10次理疗做完之后,老人都签名表示,理疗是有效果的,双腿也轻松了。
做完这10次理疗之后,老人的腿也轻松了一年多。
然而一年多之后,老人的双腿又疼痛起来了,而且比之前还要疼痛。
这时庄某认为,老人的腿不但没有好转,反而疼痛加重,证明一年前的那10次理疗根本就是没有效果的。
这家店明明写着,快速解决疑难杂症,快速祛痛,他觉得这样的宣传语就是虚假宣传,该店是存在欺诈行为的。
如果当时老人做完10次理疗之后,时隔10天8天,或者一个月,马上出现这些疼痛的症状,那可以证明那10次理疗是没有作用的。
但是老人停止理疗服务之后,时隔已经一年多了,理疗服务本身就是不治病的,只是缓解疼痛,一年多的时间,老人的病是有可能复发的,在这种情况下,庄某要求该店退还那2万多元的理疗费用,这就有些说不过去了。
该店认为,他们当时已经签了协议,已经明确表示这是不治病的,并且他们也没有承诺会包治包好。
既然老人在每次理疗之后,都签字承认有效果,双腿轻松了很多,那么就证明他们的理疗服务是有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该店当然不愿意退回那2万多元的理疗费。
在理疗服务中,庄某是有知情权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提供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约定说明是理疗,不是治病,该店已经尽到了自己的告知义务。
但是如果养生保健机构使用了医疗用语,那么就存在过错。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第6条规定:明确禁止养生保健机构宣传治疗作用,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但是如果该店只是强调是理疗,不是治病,那么该店就不存在过错,更不存在欺诈行为。
那么你认为该店应当退费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