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北京,一女子带爱犬在河边散步,没拴牵引绳,狗狗突然窜上马路,一辆小轿车正好驶过,刹车不及撞了上去,送医后虽保住性命,但花了8000多块。女子越想越憋屈,把司机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除了医药费,还主张“狗被撞贬值了”的损失。庭审中,司机直喊冤,说狗突然窜出来根本来不及躲。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机未充分观察负次责,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800元医疗费。网友疑问:对方先违规不拴绳,难道不是意外事件?
据悉,2026年1月26日,杨女士带着自己心爱的宠物狗,像往常一样来到河边的小路上遛弯。这只狗陪伴她有些年头了,是她生活中重要的伙伴。
或许是对这一带太过熟悉,或许是觉得河边人少车稀,杨女士并没有给爱犬系上牵引绳。
狗狗兴奋地在前面跑跳,杨女士则在后面不紧不慢地跟着。然而,快乐的时光总是容易被意外打断。就在狗狗跑到一处与硬化路面相接的地段时,意外发生了。
一辆由贾先生驾驶的小轿车正好途经此处,车辆与突然窜出的狗狗发生了碰撞,听到一声尖锐的刹车声和随后的闷响,杨女士心头一紧,赶紧跑上前去,看到倒地不起的爱犬。
杨女士心急如焚,立刻将伤势严重的狗狗送往附近的宠物医院,经过一番紧急检查和抢救,狗狗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几天下来,医疗费用总额超过了8000元。
看着爱犬遭受的痛苦和自己付出的金钱,杨女士越想越觉得委屈和气愤。她认为,是贾先生开车不注意,才撞伤了自己的狗,这笔医疗费理应他来承担。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杨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一纸诉状将贾先生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爱犬的全部医疗费用,同时还提出了交通费、误工费,以及一笔数额不小的“狗贬值损失”。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
杨女士认为,自己虽未拴绳,但狗就在河边遛弯,是司机贾先生开车走神、未尽到观察义务才撞伤了狗,理应全额赔偿8000多元医疗费。
她还强调,爱犬陪伴自己多年,早已是家人般的存在,这次受伤后不仅身体垮了,精神也萎靡不振,狗的价值大打折扣,“贬值损失”于情于理都该赔。
此外,她为照顾狗请假误工、来回打车,这些费用也应由对方承担。
而贾先生则觉得很无辜,他辩称自己是正常行驶,车速不快,是狗突然从路边蹿上车道,根本来不及刹车。杨女士不拴绳违反养犬规定,过错明显在她,自己顶多是观察不周,只能承担次要责任。
他同时指出,法律从未规定撞伤宠物要赔“贬值费”和误工费,杨女士的索赔于法无据,保险公司按交强险和商业险理赔即可,超出部分他不认。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法院指出,贾先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负有时刻注意路况、谨慎观察周围环境、遇突发情况及时采取制动或避让措施的义务。
不过,贾先生虽有安全驾驶义务,但其系正常行驶,犬只突然窜出超出一般驾驶人的合理预判范围,仅存在观察不足的次要过失。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法院指出,杨女士携犬出户未束犬链,已违反“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立法目的,正是为了防止犬只失控进入公共道路等危险区域。
杨女士放任犬只自由活动,致其窜入车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核心原因,过错明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据此,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杨女士承担主要责任,贾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对于杨女士主张的8000余元医疗费。
法院认为,该费用系因事故直接产生的财产损失,有发票佐证,依法应予支持,但需按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险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
对于杨女士主张的“狗贬值损失”。
法院认为,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法律明确规定只有直接损失才纳入侵权赔偿基本范围,间接损失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方可获赔。
宠物本质为陪伴型生命体,不流通交易,不存在公认的价值评估标准,所谓“贬值”无法量化。
从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杨女士无法举证证明该等损失具体金额,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至于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杨女士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必要性与关联性,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女士38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遛狗不拴绳,出事自己扛。守法牵好绳,才是对爱犬最实在的保护。规则面前,没有侥幸可言。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