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相太难看了!”湖南益阳,一外卖骑手突发疾病,送医后被告知救回希望渺茫。家属含泪签字放弃抢救,人最终没留住。料理完后事,家属找保险公司申请60万元猝死理赔金,可保险公司翻脸不认账,以家属主动放弃治疗、投保人不是骑手本人、发病不在工作时段为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家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6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4年4月3日,外卖骑手肖某某比平时收工早了一些,因为感觉到胸口有些闷,以为是跑了一天累的,回家休息一下就好。
然而,深夜时分,肖某某突然从床上弹坐起来,额头上渗出豆大的冷汗,脸色苍白得吓人。家人慌了神,手忙脚乱地拨打了120。
肖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医院检查后,发现肖某某系主动脉夹层A型,这是心血管领域最凶险的急症之一,随时可能导致大血管破裂,病死率极高。
医生把家属叫到办公室,用尽可能平实的语言解释了病情:手术难度极大、风险极高,即便立刻送往省城顶级医院,也未必能下得了手术台,费用更是天文数字。
家属们听着,眼泪止不住地往下掉,他们看着ICU里身上插满管子的肖某某,又看看彼此疲惫而绝望的眼神。
经过反复的、内心极度痛苦的商量,他们做出了一个无比艰难的决定,放弃有创抢救,让亲人少受些罪,平静地离开。
4月4日凌晨,肖某某的心脏停止了跳动,此时距离他当天开始接单配送的时间,保单的保障期还没过。
料理完后事,悲痛之余,家属想起了肖某某每天跑单时都会被扣掉的那笔几块钱的保险费。他们找到平台,确认了保单的存在一份“众包个人意外险”,其中猝死责任的保额是60万元。
然而,当他们整理好所有材料递交给保险公司时,等来的却是一纸冷冰冰的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列出了三条理由,一条比一条让人难以接受。
第一,保单上写着的投保人是一个陌生的第三方网络公司,不是肖某某本人,所以保险公司认为肖某某不是合同的签约方,没有资格来索赔。
第二,保险条款里说猝死保障只保“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情况。保险公司调取了肖某某当天的接单记录,发现他发病时已经结束工作好几个小时了,所以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三,也是最让家属心寒的一条。保险公司说,家属主动放弃了治疗,把病人接回了家,所以肖某某的死亡不属于条款里约定的“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符合理赔条件。
对此,家属认为,保险公司就是逃避责任,保费每天从肖某某的配送酬劳中实打实扣除,保单保的是他的命,受益人是他的法定继承人,合同上写谁的名字改变不了这层实质关系。
而且,人确实是跑了一天单,累倒了,难道回家歇会儿就不算工作导致的了吗?
至于放弃治疗,医生亲口说回天乏术,家属才含泪放弃无意义抢救,并未改变猝死结果,怎能成为拒赔理由?难道非要让亲人在手术台上受尽折磨、人财两空,才叫“抢救有效”吗?这究竟是保障,还是刁难?
走投无路之下,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九民纪要》规定,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
法院指出,保险公司将投保人名义登记为第三方公司,但保费实际由骑手承担、被保险人系骑手本人,在认定保险关系时,不能拘泥于合同书面署名,而是应从保费来源、投保意思、保险利益归属等实质要素出发认定投保人。
不难判断,肖某某为实际投保人,而肖某某本人及其法定近亲属才是实质上的保险利益人。
同时,《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猝死仅限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约定,实质上缩小了保障范围、减轻了保险公司责任,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在投保流程中以加粗、弹窗等方式向肖某某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此外,《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医学判断救治希望渺茫的情况下,苛求家属进行无意义的过度抢救,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和公序良俗原则,保险公司“放弃治疗即不赔”于法于理不合。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肖某某家属支付猝死保险金60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继续坚持不赔思路,但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有些公司不能光收钱不认账,格式条款没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就不作数,家属在救治无望时放弃过度抢救也不该被当成拒赔的借口。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