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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不该被苛责!”江苏无锡,一家小诊所的医生接诊了头晕冒汗的男子,听诊器刚搭上

“善意不该被苛责!”江苏无锡,一家小诊所的医生接诊了头晕冒汗的男子,听诊器刚搭上去,人就瘫了。医生赶紧喂救心丸、扎人中,让护士拨了120,男子捡回一条命。谁知,男子反手把医生告了,索赔二十二万,理由是,医生延误治疗,把他扎坏了,连病历都没写全。法庭上,医生掏不出完整病历,但掏出了监控和通话记录。从病人进诊所到120接通,只隔了十分钟。鉴定报告显示,男子的动脉瘤是自己爆的,跟那根银针没关系。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老康是个医生,但没有在医院工作,而是自己开了个诊所,就他和一个护士,看个头疼脑热、扎个针灸,街坊都信得过。
 
2025年6月某天,有个病人蔡某踉跄着推门进来,脸色惨白,额头一层细汗,扶着柜台的手指直抖,说道:“大夫,我头晕,天旋地转。”
 
老康让他坐下,听诊器刚贴上,心率快得不正常,递杯水,蔡某接不住,洒了一裤腿。老康心里咯噔,这绝不是普通中暑。他让护士拿速效救心丸,扶着后脑勺喂药。
 
药没咽下去,蔡某身子一歪瘫在诊察床上,意识模糊,叫不醒。老康探鼻息,还有气,但瞳孔反应迟钝。急性心梗?不像。脑血管意外?这得送大医院,救护车不堵车也得十二分钟。
 
他没犹豫,让护士立刻打120,自己抽根银针扎向人中,中医急救的醒神开窍,又掐住合谷穴持续按压。
 
护士汇报救护车已出发,老康才喘口气,想拿病历本记录,手边全是器具,笔拿起来又放下,先顾命。
 
十分钟后120到了,老康口述病情,帮抬上担架。看着车走远,他回身想补写记录,又来一个看腹泻的孩子,一忙岔过去了。想着等家属拿转诊单时再补。
 
蔡某进医院做了CT和造影,确诊基底动脉瘤破裂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神经外科紧急手术,命保住了。
 
住院将近两个月,出院时恢复不错,偶尔头晕,血压常年吃药控制,自费加康复花了不少钱。家属心里犯起嘀咕,翻记录说:从进诊所到打120耽误多久?要是直接开车去医院呢?又翻病历,发现没首诊记录,没转诊建议书。
 
蔡某说:诊所连病历都没给,肯定心虚,说不定针灸扎坏了血管才破裂!
 
2025年8月,蔡某把老康和诊所告上法院,索赔22.6万余元。理由有三条:未及时提供病历材料违反规定,属诊疗过错;拨打120耗时十分钟,延误救治;病因不明施针灸和救心丸,不当操作加重病情。
 
法庭上,老康辩称,从蔡某进门到拨打120,监控和通话记录都清清楚楚,只用了十分钟,何来延误之说?针灸人中和喂服救心丸,是基层医生面对突发昏迷时最常规的急救手段,鉴定报告也明确认定动脉瘤破裂系自身血管病变所致,与针灸无关。病历确实没有即时书写,那是抢救忙乱中的疏漏,不是刻意隐匿。
 
老康说,我本可以什么都不做,只打个电话就行,但我选择了上手救,如果这样都要赔钱,以后哪个医生还敢在救护车来之前伸手?
 
法院委托了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老康的诊疗行为和蔡某动脉瘤破裂的因果关系做鉴定,结论,动脉瘤破裂是血管病变自发事件,与外部针灸无直接关联……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蔡某进入诊所,到护士拨打120,全程仅间隔10分钟。在此期间,康某完成了问诊、生命体征监测、用药、针刺促醒及呼叫急救等一系列处置。
 
对于基层诊所而言,其法定职责在于初步识别与及时转诊,而非独立处置罕见重症。在10分钟内完成识别并呼叫专业转运,不仅不构成延误,反而属于反应迅速的合理处置。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本案中,鉴定意见明确,基底动脉瘤破裂系血管病变的自发事件,与外部针灸刺激无直接关联。救心丸含服与人中针灸,系针对突发意识障碍的常规院前急救措施,未违反诊疗常规。
 
而医方在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只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律不苛求其操作绝对精准。
 
此外,康某未即时书写病历,确属不规范,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过错推定,仅适用于“隐匿、伪造、篡改”等恶意行为,不包括抢救忙乱中的疏漏。
 
法院认为,该瑕疵属于行政管理层面的问题,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据此认定民事过错。
 
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蔡某未能就过错与因果关系完成举证,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有人说,判得漂亮!这判决最大快人心的地方,就是把“善意”和“背锅”划清了界限。法律没有因为患者遭了罪就强行找个冤大头赔钱,而是把道理掰扯得明明白白。救人没错,法律会撑腰。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