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和妻子租房住,可刚搬进租来的房子没几天,房东一眼瞅见女方怀了孕,当场就变了脸下了逐客令。让他们一周之内必须搬走,理由是当地有个风俗"借死不借生"。
王女士和丈夫是今年7月通过中介找的房子,签了一年合同,押金和3个月租金都交了,8月1日正式搬进去住。
小两口本来挺高兴,终于安顿下来了,生活也该步入正轨了。
结果住了不到一个星期就出了岔子,被房东直接撵了出去。
那天是房东上门来维修房子里的物件,无意间发现王女士怀了孕。
房东的态度立刻就变了,本来好好的说着话,没聊几句就直接把他们往外赶,让他们一周之内必须搬走。
王女士两口子都愣住了,合同签得好好的,我们也没做对不起房东的事,凭什么说赶人就赶人?
房东也没绕弯子,直接了当地说:当地有借死不借生的风俗,房子不能借给别人生孩子。
王女士觉得这理由太荒唐了,都什么年代了还拿风俗说事,她当然不愿意搬,拿出合同说事。
双方谁也不让谁,事情闹到了社区,工作人员帮忙调解。
房东最后松了口,说你们不走也行,他拿出了一份房屋租赁补充告知书,让王女士签字。
王女士接过来一看,肺都快气炸了。
告知书内容:租赁期间不得在房屋内生产、不得坐月子。
月嫂和月子护理人员不能留宿,屋子里不能摆月子医疗设备和产后康复器械。
预产期前30天必须告诉房东打算去哪儿生、去哪儿坐月子,还得提供月子中心的订单,或者其他住所的证明。
王女士和丈夫越看越震惊,这哪是补充协议,分明是霸王条款。
合着她怀个孕,连在自己租的房子里待着的权利都没有,房东这是把租客不当人?
也找不出任何一条法律,禁止租客在出租房里怀孕、生孩子或者坐月子。
合同都签完了,房东单方面搞出个补充协议,额外给租客加了一堆义务。
还限制人家正常使用房屋的权利,按合同王女士完全有权拒绝签字。
如果房东非要赶人走,那就是单方面解除合同,构成违约。
王女士不光可以要求退还全部押金和剩余租金,还可以追究房东的违约责任,让他赔偿搬家费等损失。
最终王女士不想再跟这样的房东耗下去了,就算自己勉强住着,房东说不定啥时候又生出幺蛾子。
她们重新找了房子搬出去。
原房东这边也认了,同意赔偿违约金和搬家费。
事情算是有了个了结,但这口气,估计王女士一时半会儿顺不下来。
那么当地真有“借死不借生”这样的风俗?
房东要是真在意这个,应该在合同里写明,孕妇看到合同直接就避开了。
他倒好,等人家搬进去了才拿风俗说事,这就是违约。
有当地房东经历过这样的事,人家说开始心里确实有点别扭,但将心比心,租客花了钱租的房子,凭什么不能正常生活?
再说风俗归风俗,法律归法律,房东有权利选择租给谁,但合同一签就得按合同来,不能事后加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这种针对孕妇的歧视条款,就算租客签了字,也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因为它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但"借死不借生"这个说法,在某些地区确实流传。
大意是房子可以借给别人办丧事,但不能借给别人生孩子,觉得孩子出生会"带走"房子的福气。
这其实是一种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迷信。
有年轻房东就说,自家租客就在房子里生了一个宝贝女儿,他还给了红包贺喜,感觉挺好的。
再说年轻人早没这些不合实际得老说法了。
房东如果在租房前,就明确告知这一忌讳,租客可以选择租或不租,那是双向选择。
可等合同签了、人搬进去了,再拿这个说事,就不厚道了,不合理也不合法。
再往深里说,由这件事可以看出住房租赁市场里租客的弱势地位。
房东掌握着房子,想加条款就加条款,想赶人就赶人,很多租客为了少惹麻烦,往往选择忍气吞声。
王女士选择了维权,最后也拿到了赔偿,这说明法律是站在租客这边的,关键看你敢不敢较真。
《民法典》第703条就规定了: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王女士签了合同、交了租金,就依法享有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房屋的权利。
房东以风俗为由要求搬走,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497条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房东那份补充告知书,单方面限制租客生产、坐月子的权利,完全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目前,王女士已经另租了房子搬走了,事情已经了结,房东也赔了钱。
但通过这个案例,让更多的租客认识到,房东的风俗不是法律,合同签了就得算数。
租客也不是弱者,按合同条款办事,遇到不合理的要求,该拒绝就拒绝,该维权就维权。
你们当地有租客不能在租住房子里坐月子这种说法吗?
案例来源:大皖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