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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带这样玩的?”广东广州,男子吃完餐馆售卖的眼镜蛇肉后,立即进行了举报,导致商

“还带这样玩的?”广东广州,男子吃完餐馆售卖的眼镜蛇肉后,立即进行了举报,导致商家被罚款,可男子因为食用了眼镜蛇肉,同样被处罚了。男子不服,认为自己作出了牺牲吃了几口,并且揪出了餐馆的违法行为,不嘉奖就算了,凭什么还处罚?男子遂将执法部门告上法院,坚称自己食用蛇肉,都是为了收集违法证据,要求撤销处罚。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4年3月20日,张某从网上得知一家餐馆有售卖野味,于是约上朋友打算去探个店。

在进入店门前,张某就已经打开了摄像装备,做好记录证据的准备。落座之后,张某主动向服务员打听,询问店里有没有网传的水蛇粥。

服务员称水蛇粥已经卖完了,但店里还有一些眼镜蛇。

张某顿时来了兴致,由于这个蛇肉没有菜单和价格,所以双方只能口头协商价格,并敲定了烹饪做法。

等服务员把制作到了眼镜蛇肉端上桌后,张某和朋友品尝了几口,发现味道十分不错,于是全部给吃光了。

待酒足饭饱后,张某付了钱,然后整理好举报材料,邮寄给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诉求很明确:这家餐馆非法售卖野生动物,要求查处店铺,同时退还全部餐费并赔偿。

接到线索后,监管部门迅速介入调查。经调查确认,餐馆内的确提供蛇类野生动物供人食用。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5条规定,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如果餐馆违反上述规定,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鉴于上述规定,监管部门对涉事餐馆进行了罚款处罚。

然而监管部门在对餐馆作出处罚后,又认为张某明知餐馆提供野生动物,却要求餐馆做了一份并全部吃完,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同年7月4日,张某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张某无法接受这个处罚结果,先是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不甘心的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罚款处罚。

法庭之上,张某反复申辩,称自己吃下眼镜蛇制品,不是贪图野味,全是为了固定商家违法的证据,属于合理取证行为,理应免除处罚。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想要举报商家售卖野生动物,并不是必须亲身购买、吃下野生动物。想要留存证据,有大量合法途径。比如:现场拍照录像、保存菜单小票等。

张某在确认涉事餐馆有售卖眼镜蛇后,完全可以让服务员带自己去看看。更何况当时张某还在录像,取证的方式众多。

其次,就算服务员不给看,必须先上桌,那张某也可以在眼镜蛇制品上桌后,拍下证据,然后直接向监管部门举报,而不是非要吃完蛇肉再举报。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事后举报的行为,属于事后立功,但不能抵消其明知野生动物制品,却主动食用的违法行为。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请。

张某还是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承担。

最后,张某的初衷好像说得通,想揪出偷偷卖野味的黑店。但哪怕你的出发点是正义的,也不能用违法的方式去实现这个正义的目标。

如果目的正当,就可以无视行为违法,这个口子被打开的话,很容易衍生更多乱象。

试想,如果人人都可以打着“取证”的旗号,主动去做违法的事,事后拿举报当挡箭牌,法律的约束效力就会大打折扣。

打击野味交易,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鼓励大家勇敢举报不法商家,但一定要守住底线,别用自己的违法行为,去对抗别人的违法。

最后,保护野生动物,拒绝滥食野味,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希望大家坚守这份义务,给野生动物们一个安稳的生活环境。

您对张某吃完蛇肉后的举报行为,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