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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费司法资源!”北京,女子与男友多次发生关系,但都未做安全措施,结果怀孕了。女

“浪费司法资源!”北京,女子与男友多次发生关系,但都未做安全措施,结果怀孕了。女子本来十分高兴,可男友却说不想结婚,不想要孩子,要求女子把孩子拿掉。女子不同意,竟遭到男友的家暴。无奈之下,女子在怀孕17周时做了引产,然后将男友告上法院,索赔38000余元。然而在开庭时,女子又再次怀孕了,连婚期都订了。

据悉,安女士与男友田某是一对正在交往的情侣。作为情侣,这发生关系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可男友田某不喜欢小孩子,却一直坚持不戴套套,结果安女士就怀孕了。

可当安女士高兴地与田某分享这份喜悦时,却被田某泼了一盆冷水,他称只要安女士生下孩子,那就别结婚了。

安女士一开始还打算坚持一下,可田某却通过家暴的方式,多次要求安女士把孩子打掉。安女士为此想过要分手,也报过警。

双方一直僵持到怀孕17周的时候,安女士最终选择了引产。这场手术给安女士带来不小消耗,不仅花去了医疗费,休养阶段都没办法上班,还需要补充营养调理身体。

身体慢慢恢复后,安女士越想越难以释怀,于是她将田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田某赔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8000余元。

在法庭上,安女士把意外怀孕的责任,都推给了田某,认为都该由田某买单。

田某则称已经给安女士转了8200元作为赔偿。

但安女士认为这8200元是归还之前欠下的借款,和赔偿没有任何关系。

田某则再次反驳,称引产手术是双方反复商量之后,共同得出的结果,所以不该赔偿。

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安女士与田某并未分手,而且田某表示安女士已经再一次怀上了他的孩子,而这两人都准备近期结婚了。

不过,法院还是作出了认定: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安女士与田某都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二人谈恋爱时自愿发生亲密关系,且双方均认可了不采取保护措施,所以引产的责任不能简单归责于某一个人,二人都存在疏忽。

因此,对于引产带来的损害后果,安女士与田某需要共同承担责任,故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经过核算,安某因引产产生的损失一共是12467元。按照五五分摊,田某需要承担6233.5元的赔偿。

既然田某主张已经给了安女士8200元补偿,而安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这8200元是借款,所以可以推定这8200元属于补偿款,而非借款。

由于8200元的金额已经高出田某所依法承担的赔偿金额,所以田某无需再支付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安女士的全部诉请。

最后,这个案子中有一层很现实的点,打完索赔官司的这对情侣,没有一拍两散,反而继续恋爱,再次怀孕、准备结婚。这也能看得出来,感情里的是非对错,本身就非常复杂。

法庭可以算清金钱账目,却很难彻底理清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纠葛。

但不管怎么说,这种无理取闹的小事,还是不要去浪费司法资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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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