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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与妻子约定假离婚后,与女同事发生了关系,结果被妻子发现,气得她与女同事

河南,男子与妻子约定假离婚后,与女同事发生了关系,结果被妻子发现,气得她与女同事在公司发生了肢体冲突,并双双离职。公司调查后认为男子的品行不端,生活作风有问题,于是对其作出开除决定。但男子不服,认为自己与妻子已经离婚,且这是个人私事,公司规章制度并未明确规定禁止同事恋爱,所以认定公司的开除行为违法,起诉公司要求赔偿6万元。法院判了!

据悉,姚某胜与妻子李某丹同在一家公司,李某丹在车间工作。期间,二人因为征信问题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二人仍同居在一起,并约定这是假离婚。

然而在二人假离婚期间,姚某胜与质检部的女质检员王某玲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2024年8月28日,李某丹从同事那里听说了姚某胜与王某玲存在暧昧关系后,气得来到工作车间找王某玲对峙,期间二人发生了激烈的肢体冲突,引来不少同事围观。

公司领导层认为此事非常严重,于是展开了调查。期间,王某玲和姚某胜均承认二人存在暧昧关系。随后,李某丹和王某玲先后辞职。

同年10月12日,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决定开除姚某胜,认为其生活作风有问题,违反了社会公德。

但姚某胜不服,认为这是个人私生活问题,公司无权干涉,更何况自己与李某丹已经离婚。

其次,工会在同年9月9日才制定相关文件,要求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或因生活作风问题在公司吵闹产生负面影响的,一律开除。

因此,姚某胜申请了劳动仲裁,认为公司的开除行为违法,并赔偿6万元损失。

2025年1月6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定,驳回姚某胜的全部诉求,认定公司的开除行为合法。

姚某胜不接受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66439.2 元。

在庭审当中,姚某胜提出抗辩,称感情是私下发生的,自己没在上班时间公开闹事,是李某丹到车间动手打了人,过错不在自己,不该由自己承担丢掉工作的代价。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当中,公司开除姚某胜的理由是其生活作风问题,认为其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既然如此,公司就要举证这个规章制度是经过合法民主程序制定的,且已经对姚某胜进行了公示。

法院核查全部笔录、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确定规章制度没有问题,且李某丹与王某玲之所以在车间发生肢体冲突,均是因为姚某胜失当的两性交往行为。

虽然姚某胜与李某丹离婚了,但二人仍同居在一起,姚某胜的行为就是脚踏两只船,这就是生活作风有问题,而且已经扰乱公司生产秩序,影响了公司的形象。

其次,工会制定的生活作风问题相关文件的时间,晚于李某丹和王某玲在公司打架的时间,但公司解除合同主要依据的是《劳动纪律与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这份《办法》在姚某胜入职时就已经知晓,且姚某胜还签过字。

工会新制定的制度,只不过是对这份《办法》中相关规定的补充说明,不存在拿新规追溯旧行为的情形。

据此,法院认定姚某胜的行为的确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姚某胜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实不少人都持有一种观点:上班我就干活,下班归自己,我私下感情怎么样,单位管不着。

可职场和生活,很多时候根本没办法彻底一刀两断。尤其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之间产生感情纠葛,风险会成倍放大。

道德层面的过错,不一定直接等于职场过错,但当私人的矛盾已经实实在在干扰到公司正常运转,企业就拥有管理的权利。

但是企业的管理也要有边界,假如员工只是普通婚恋、分手,完全没有波及工作,企业就不能拿道德理由随意开除人。只有私生活问题外溢,对企业造成实质不良后果的时候,企业的管理制度才能启动。

在您看来,公司该不该开除姚某胜?欢迎留下您的看法。

信源:申工社

评论列表

微風中的雨
微風中的雨 2
2026-08-20 13:57
离婚还有假的?[抠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