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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不坑普通人!”广东广州,男子在海外购买了一款价值5000元的奢侈品眼镜,期

“果然不坑普通人!”广东广州,男子在海外购买了一款价值5000元的奢侈品眼镜,期间发现镜腿处的一颗小螺丝掉了,于是拿去国内的专卖店维修,谁知却被提醒要更换一对镜腿,换下来的旧配件还得被收走。男子不禁发问:这是否过度维修?

据悉,蒋先生在2024年出国旅游时,买了一副宝格丽的太阳镜,总价接近5000元。

可买回来没多久,镜腿处的螺丝就发生脱落。因为各种琐事耽搁,蒋先生一直没有送去检修。

转眼到了2026年7月,听朋友说广州太古汇宝格丽门店配件齐全,于是在7月10日,蒋先生专程把眼镜送到门店维修。

在蒋先生的预想里,这就是个简单小故障,找一颗适配螺丝拧回去就行。

可奢侈品店的维修流程十分繁琐,还要做检测。无奈之下,蒋先生就把眼镜留在门店,交由门店送往上海售后中心做专业检测。

7月29日,售后检测结果传回门店,工作人员联系蒋先生给出维修方案,称不能单独配螺丝,必须成对更换两条镜腿,维修报价998元。

蒋先生觉得很不合理,两条镜腿本身没有损坏,仅仅丢了一颗螺丝,整套更换明显属于浪费。但为了尽快修好眼镜,他还是勉强同意了这一维修方案。

可紧接着又出现新的矛盾了,蒋先生希望更换之后,替换下来的旧镜腿、旧螺丝可以归还,但这个要求遭到了门店的拒绝。

门店拿出服务报价单,指着上面的条款告知蒋先生:品牌不支持部件局部更换,维修产生的损耗旧部件,需要由品牌方保留回收。

这一下蒋先生彻底无法接受了,他表示眼镜是自己全款购买,旧配件也是属于自己的物品,凭什么维修之后不能拿回?

双方多次线上沟通,蒋先生反复阐明诉求,门店只给到折中方案:可以将新旧配件拍照给他看,但实物依旧要留在品牌方这边,不能交还客户。

协商陷入僵局,蒋先生直接拒绝了继续维修。时至今日,这副眼镜依旧存放在门店,蒋先生还没有取回。

记者随后联系宝格丽方面核实整件事情,官方客服表示线上系统无法调取线下门店维修单据,全部问题需要交由送修门店对接上海售后中心,以售后中心反馈为准,没有对成对更换、旧件回收的规则做出解释。

至于强制成对更换镜腿,门店方给出了解释,称眼镜两边镜腿会存在不一样的磨损程度。如果只更换单侧,新旧镜腿弹性、外观存在差异,剩下旧镜腿很快也容易坏掉,品牌不少眼镜配件都是成套提供的。

而针对旧配件不能返还消费者,门店只反复强调,这是公司内部规定,一线员工只能遵照执行。

对于此事,从客观上来讲,配件成套更换,的确是为了避免一边新一边旧带来后续使用故障,以及颜色差异、美观等问题。

但现在的矛盾焦点不在是否更换成对镜腿上,毕竟蒋先生已经同意更换一对镜腿了,可门店不同意退还更换下来的旧镜腿,这让蒋先生难以接受。

那维修换下旧配件直接没收,是否合法?

作为消费者,蒋先生全款买下这副眼镜,那眼镜包括全部零配件,所有权都属于蒋先生本人。维修替换下来的旧镜腿、螺丝,蒋先生是付费的,要998元。

相当于蒋先生花钱买了一对新的镜腿,那换下来的旧的镜腿的物权依旧归蒋先生所有,商家没有权利强制扣留回收。

至于报价单上写的“旧件由我方保留”,这属于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也就是说,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在法律效力上不能凌驾国家法律之上。

该品牌方所制定的回收旧镜腿的规定,明显就是侵犯了蒋先生的物权,所以不能对蒋先生提出的收回旧镜腿产生法律效力。

面对品牌方的这种行为,蒋先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反映商家强制指定维修方案、扣押消费者旧配件,侵害公平交易权、财产所有权。

最后,不止奢侈品眼镜,不少高价大牌的售后,都有类似让人费解的操作。站在品牌角度,成套配件、回收旧件,有自己的考量。

一方面成套配件可以保证成品的品相,维护品牌的品质口碑;另一方面回收旧件,也能防止旧配件流入市场,被拿来做假货。

但企业的内部管理要求,不能凌驾于普通消费者的合法财产权。消费者花钱买的是商品的完整所有权,不是一个限时使用权。

很多商家会把印在单据上的格式条款当成“免责金牌”,觉得只要写在纸上,就可以约束客户。

可法律早已经划定边界,这种单方面免除自己义务、剥夺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写了也不算数。

如果换作是您,能接受品牌方要求更换全套配件和回收旧配件吗?欢迎留下您的看法。

信源: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