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了!不只是猥亵!”浙江杭州,某公司负责人赵某峰联合一名公职人员,因涉嫌强制猥亵以及故意伤害某公司的女下属,被警方带走调查。目前,官方通报来了。
据悉,今年7月26日晚上,赵某峰作为一名企业高管,与公职人员郁某栋参加了一场商业饭局。饭局中还有其他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女下属。
在饭局结束后,赵某峰和郁某栋等人转场来到某KTV继续活动。在封闭的包厢环境内,二人对一名女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女子激烈反抗后,遭到了赵某峰的推搡,导致女子的腰部磕在台阶上,伤情达到了轻伤二级。
事发后,女子选择报警求助。接到报警之后,因为案件牵扯公职人员,所以有关部门迅速成立调查组介入核查。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对赵某峰、郁某栋二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时有关部门免去了郁某栋的职位,赵某峰也被公司免去了职务。
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接收线索,后续会继续深挖,依规依法处理。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赵某峰和郁某栋二人共同对女子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二人都需要对强制猥亵这一行为承担对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至于饮酒,并不能成为免除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理由,法律不认可“喝多了失控”作为脱罪借口。
其次,赵某峰推倒女子,造成其轻伤二级,这已经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如果后续侦查固定完整证据,赵某峰有可能会被同时追究强制猥亵罪、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按照刑法规定实施数罪并罚处理。
郁某栋是否要对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共同担责,要看他是否参与、是否对推倒行为有协助教唆,需要等待案卷完整证据。
有不少人认为,应该直接对赵某峰和郁某栋作出开除处理,这种人留在公务员队伍和公司,就是一个污点。
但其实现阶段二人只是犯罪嫌疑人,尚未经过法院的审判,不代表已经定罪。
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赵某峰作为公司的负责人,同样是需要罪名成立后,才能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很多职场、商务场合,酒局、KTV转场已经成了一种常见社交流程。密闭包厢、酒精加持,很容易模糊人和人之间的边界感。
不少人会把越界的举动,轻飘飘归为“喝多了开玩笑”,可玩笑的底线,是建立在对方自愿接受的前提之上。一旦违背他人意愿,就已经跨过道德,触碰法律红线。
赵某峰和郁某栋两个人,一个手握企业管理权力,一个手握公职身份。身份地位本应该是约束自己行为的标尺,而不是放纵行为的底气。不管是什么身份,在法律面前,都必须是平等的。
您对这二人的行为有何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信源:四川观察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