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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一家人尽力照料患病二哥多年,可谁知二哥刚离世,男子就收到了一份三哥家儿

上海,男子一家人尽力照料患病二哥多年,可谁知二哥刚离世,男子就收到了一份三哥家儿子发来的律师函,要求男子搬离现在居住的二哥的家,三哥家儿子还称自己是二哥的继子。直到这时,男子才知道原来二哥之前与三哥的妻子办理过结婚登记。

据悉,吴家一共有四个兄弟,排行老二的吴二哥常年身体不好,所以一生没有结婚生子。四弟吴老伯夫妇心善,多年来一直主动承担起照顾吴二哥的重担。

吴二哥居住的是一套使用权公房,为了方便照顾,吴老伯夫妻俩就搬过去和吴二哥一同生活。之后吴老伯的女儿离婚了,她也住进了这套房子,一大家人照顾着吴二哥,生活十分安稳。

直到去年8月份,久病在床的吴二哥突然撒手人寰。一家人还沉浸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之中,吴老伯却收到了一封律师函,而发函的委托人竟是自己三哥的儿子,也就是亲侄子。

律师函中明确提出,要求吴老伯一家从这套公房内搬出去,这件事让吴老伯一家人百思不得其解。

这套房子原本就是二哥承租,这么多年也是自家在出钱出力照顾二哥,侄子几乎没有来过,凭什么有权要求他们搬走?

在办理二哥身后事的手续时,吴老伯翻阅了人事档案,发现一个被埋藏多年的秘密。

在档案里留存着一份离婚材料和两份自书遗嘱,其中离婚材料显示,早年吴二哥曾经和三哥的妻子办理过结婚登记,二人在1999年办理离婚手续,之后三哥又复婚了。

当年登记结婚的时候,三哥的儿子尚且未成年。按照法律规定,在二哥与三哥妻子结婚后,这个孩子就不只是吴二哥的侄子,同时还是他法律意义上的继子。

吴二哥生前留下两份自书遗嘱中写道:当初和弟媳登记结婚,仅仅是为了帮三弟一家解决落户回上海的现实难题。二人只是走了登记流程,属于有名无实的婚姻,不存在真实夫妻共同生活。

其次,遗嘱中还写道:自己去世后,房子由吴老伯继承。

为了佐证遗嘱的说法,吴老伯还收集到多位邻居的集体证言。邻居们可以证实,二哥和三哥一家往来极少,侄子几乎没有登门看望过老人。

二哥晚年的吃喝看病,日常贴身陪护,全部依靠吴老伯一家人,以及和他相伴数十年的女友张女士。侄子从未前来探望、尽过赡养义务。

被逼搬离后的吴老伯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已经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请求法院撤销侄子公房承租人的资格。

很多人看到有遗嘱,会理所当然觉得,老人写了房子给谁,房子就该归谁。

但本案当中这份遗嘱中关于房屋处置的内容,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因为吴老伯的二哥只有使用权公房的承租权,房屋产权归属国家或者单位。

吴二哥没有权力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继承人,所以遗嘱中“房屋交由吴老伯继承”的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从纸面档案证据来看,当年侄子尚未成年,因母亲与吴二哥登记婚姻,形成了继父子关系,在法律地位上等同于亲生子女,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也就是说,侄子的确具备变更公房承租人身份的合法权益。

既然侄子自愿接受吴老伯二哥的继子身份,那不能光享受权益,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吴老伯的二哥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吴老伯一家的照顾,但从吴老伯搜集的证据来看,这个侄子与吴老伯的二哥从未来往过,也没有提供经济上的赡养。

因此,如果侄子要求以继子身份,继承吴老伯二哥的遗产,那吴老伯可以起诉主张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适当分得经济补偿。

此案孰是孰非,还需要法庭结合全部证据材料综合甄别判断,不能单凭某一份材料直接下定论。

最后,现实生活中,不少家庭为了落户、拆迁,会办这种形式上的假结婚。大家总以为只是走个手续,不会留下后患。可纸质登记在档案里永久留存,几十年过去,就会爆发出意想不到的财产纠纷。

这个案子也给所有人提了醒,但凡涉及户口、婚姻登记、房产,不要抱着“只是走个过场没事”的心态。形式上的手续,会产生实打实的法律后果。

您觉得法律更该看重书面档案,还是更看重实际赡养付出?欢迎留下您的看法。

信源:看看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