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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赡养,不送终,也能分遗产?”上海,男子因怀疑儿子非亲生,从小对其不待见。后来

“不赡养,不送终,也能分遗产?”上海,男子因怀疑儿子非亲生,从小对其不待见。后来男子与妻子离婚,13岁的儿子开始跟着母亲生活,至此未与男子有过往来。就连男子生病直至死亡,儿子都未曾出现过,都是男子的兄弟姐妹在照顾和操办。然而男子的遗产开始分割时,他的儿子却站出来要分走男子名下2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这迫使叔叔和姑姑们的集体声讨、反对,认为侄子不配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可万万没想到,侄子的一个举动,让他们彻底闭了嘴。

据悉,男子钟某与妻子结婚后,生育了儿子小钟,可他因为与妻子感情不和,一直怀疑小钟不是他的亲生儿子,所以一直对小钟疏于管教和关心。

在小钟13岁那年,钟某与妻子离婚了,并果断提出不要小钟。小钟本就对钟某没有多少父子感情,他选择跟着母亲一起生活。而这一别,就是整整40年。

这40年里大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钟某的晚年生活十分凄苦,他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日常起居无法自理。

那时候钟某每月仅有400元微薄补贴,直到2020年退休,养老金才涨到3000多元一个月。

可漫长岁月中,吃饭、买药、看病都需要花钱,要不是靠着弟弟妹妹们轮番接济,钟某早就离世了。

弟弟妹妹们尽心尽力照顾钟某,而小钟从未出现过,就连钟某离世,操办葬礼的也是弟弟妹妹们,小钟仍未现身。

可到了分配钟某的遗产时,小钟得到消息后现身了。因为钟某去世后,他名下的一套宅基地房被拆迁了,获得了200万元的补偿。

小钟认为自己是钟某的儿子,在钟某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有权继承遗产。

但小钟的叔叔和姑姑们却不同意,认为小钟未尽到一天的赡养义务,也没有给钟某送终,没有资格继承遗产。

为此双方闹上了法院,可在法庭上,小钟十分委屈的表示,当年是父亲钟某怀疑自己不是亲生的,从小就对自己刻意疏远。自己从小缺失父爱,根本没有亲近和赡养的机会。

为了证明自己是钟某的亲生儿子,小钟主动申请做了亲子鉴定。

《民法典》第1073条第2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法院尊重小钟的选择,为其提供了帮助。后经鉴定,报告上白纸黑字载明:小钟确实是钟某的亲生儿子。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小钟有权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则,继承钟某180余万元遗产。其余11万元,由常年照料钟某的弟弟妹妹们分得。

弟弟妹妹们无法认同一审法院判决,当庭提起上诉,他们认为:

《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法律明确规定,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遗产。

小钟有赡养钟某的义务,但他与钟某分开40多年来,从未尽到赡养义务,所以就不该分得遗产,否则就是不公平。

其实从孝道上来说,小钟没有赡养钟某,的确是不对的。

但换个角度想想,自从钟某怀疑小钟不是他儿子时,他就没给过小钟好脸色。在小钟13岁时,就未再尽到抚养义务。

因此,小钟不赡养钟某,其实是钟某自己一手造成的,只能说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

弟弟妹妹们一直照顾钟某,直至其死亡,这份兄弟姐妹之情,的确令人动容,但也不能因此凌驾于法律之上。只要钟某没有立遗嘱,那就必须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小钟作为钟某的亲生儿子,其享有继承钟某遗产的权利,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没有什么问题,兼顾了法理和情理。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钟某弟弟妹妹的诉请,维持了原判。

最后,不少人为钟某的弟弟妹妹们感到不值:守着老人走完最后一程的只拿到11万,40年不露面的儿子却拿走180多万元,很不公平。

但咱们抛开情绪细看整件事,就能懂法官的考量了。当年是父亲自己心存猜忌,主动推开了儿子,从小到大没给过正常的父爱,两个人40年不来往,根源不在孩子。

如果硬要让他因为父亲造成的隔阂,彻底失去继承权,其实对儿子来说也有失公允。

法规中所说的“不尽孝少分遗产”,管的是手里有钱有时间,却故意不管父母的子女,而不是这种从小被父亲抛弃,根本没相处机会的情况。

这件事也给所有人提了醒:如果担心身后遗产分配不合心意,可以提前立下遗嘱,这才是最稳妥的办法。

您认为这儿子该不该分得父亲的遗产?欢迎在评论区聊聊您的独到见解。

信源:杭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