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男子和一已婚女子有不正当关系,醉酒后,他给女子丈夫打电话要去江边解决纠纷,然后,他开车等在女子家小区。
见到她丈夫骑电动车出来,一脚油门加速撞上去。女子丈夫受伤骨折,掉了 5 颗牙,而男子被查出醉驾,最终,法院一审、二审这样判了。
这起案子难判断的地方,不是傅某有没有撞人,而是汽车朝特定对象撞过去以后,到底属于交通肇事,还是已经进入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过一件很有代表性的案件。
1994 年 7 月 20 日凌晨,陈孙铭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经过福建泉州顺济桥收费站,为逃避检查,转入逆向车道高速冲关,执勤武警游希良上前拦截时被撞身亡。
案件一度围绕是否存在杀人故意发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陈孙铭的直接目的是逃避检查,现有事实不足以证明陈孙铭希望或者放任游希良死亡,因此仍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傅某的情况明显不同。2024 年 11 月 21 日,傅某与邹某已有感情纠纷,原因正是傅某与邹某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此前多次发生口角。
当天傅某饮酒后主动联系邹某,提出到江边解决矛盾,随后驾驶轿车在附近等待。邹某骑电动车从小区出来后,傅某直接加速撞向邹某。邹某被撞飞落地,傅某的轿车随后又连续碰撞路边停放的 5 辆车。
伤情鉴定显示,邹某左胫腓骨骨折达到轻伤一级,5 枚牙齿脱落或者牙折达到轻伤一级,上牙槽骨骨折达到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傅某血液乙醇含量达到 165.24 毫克每 100 毫升。
按照 2023 年 12 月 28 日起施行的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相关意见,80 毫克每 100 毫升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案件的重要判断标准,血液鉴定也是认定醉酒的重要依据。傅某的数值超过这一标准一倍。
但酒精含量不是本案定性的全部。2015 年 6 月 1 日晚,重庆发生过一起酒后驾车报复案件。付某见与刘某各等人在 KTV 发生纠纷后驾车离开。
随后返回,逆向加速冲向刘某续、刘某致等 8 人所在的人群,之后还撞上正常行驶的三轮摩托车和停放车辆,造成 1 人死亡、1 人重伤。
最高人民法院后来把这起案件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点强调,驾车冲撞人群时,如果危险已经指向道路上的不特定多数人,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付某见最终因此被判处死刑,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个对照也解释了傅某案为何没有按照同一罪名处理。傅某本次撞击行为自始锁定邹某这一特定对象,后续失控才碰撞路边停放车辆,电话邀约、驾车等待、发现邹某后加速撞击形成连续过程。
法院据此认为,傅某明知驾车撞人可能造成死亡,仍放任结果发生,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邹某没有死亡,犯罪未得逞,因此属于未遂。
一审还查明,傅某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依法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傅某家属赔偿了被撞车辆车主损失。敦化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 6 个月。
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 2 个月 15 日,并处罚金 5000 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5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同时判令赔偿邹某 12.5 万元。
傅某上诉后,案件来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没有推翻故意杀人未遂的认定,变化出现在量刑环节。傅某在二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傅某家属又按照一审确定的金额全额赔偿邹某。
现行醉驾案件办理意见也将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列为可以从宽考虑的情节。延边中院结合犯罪未遂、自首、认罪悔罪和赔偿情况,最终改判执行有期徒刑 4 年 9 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
信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