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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一名男子实名举报,称身为国企经理的妻子,和当地一位章姓公职所长长期保持

海南三亚,一名男子实名举报,称身为国企经理的妻子,和当地一位章姓公职所长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但同名同姓的章所长质疑男子的证据的真实性。目前经初步调查,确实同名同姓同职务,但二人是否为同一人,尚需要调查。

举报人李先生介绍,妻子滕某在三亚本地国企担任经理,早前参加体制内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班时,认识了在当地任职的章所长。两人因培训频繁接触,慢慢私下保持高频联络。

李先生原本和妻子家庭和睦,可自从培训结束后,滕某回家频次变少、对丈夫刻意疏远,日常沟通十分敷衍。察觉到异常的李先生,留意到妻子频繁使用政务办公软件和外人聊天,心生疑虑。

之后,李先生查看妻子账号后,导出完整聊天记录作为举报材料。记录里两人完全抛开身份边界,章所长发送 :“傻老婆、想你”,滕某回复: “接老公公咯”,搭配大量暧昧表情,所有对话全部留存于政府配发的办公通讯工具内。

在取得完整聊天记录、培训佐证材料后,李先生向纪检部门实名提交举报,控诉二人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提交材料后不久,纪委工作人员主动联系李先生,告知案件进入核实流程,让其等候正式调查结论。

涉事章所长在面对记者采访时没有承认举报内容,仅表示自己不清楚举报全部细节,无法判定李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情况。

相关部门接受采访时表示:经内部核对,举报材料里登记的章所长的姓名、岗位职务信息全部属实,其余交往细节、聊天记录真伪仍在进一步核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1条规定,党员公职人员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最低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较重可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情节严重直接开除党籍。

若查实利用公职身份、职权便利维系关系,会依法从重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
公职人员违背公序良俗、破坏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较重降级、撤职;情节严重直接开除公职。

一旦纪委查实滕某和章所长不正当关系属实,单位可依据内部规章对其作出调岗、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方式。

若后续李先生起诉离婚,滕某婚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属于婚姻过错方,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判决过错方少分财产,李先生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现阶段存在多重争议疑点:

第一,聊天原始数据是否完整未篡改?

第二,二人是否仅存在线上闲聊,无实质不正当关系?

第三,是否存在他人恶意拼接、伪造证据恶意举报?

以上全部疑点,都需要纪委通过技术鉴定、现场谈话、走访取证逐一核实。只有等官方完整调查通报发布,才能形成具备法律效力的事实结论,在此之前任何单方面揣测、定性都不客观。

放到婚姻角度来说,一段稳定的关系靠忠诚维系,体制内身份更该以身作则维护家庭美德,公私边界一旦模糊,最后不仅会毁掉个人家庭,多年职业前途也会付诸东流。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理性留言讨论,后续官方发布完整调查结果,我们也会第一时间同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