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江苏一男子与邻居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之后双方断绝了所有往来,一年后,这位邻居不幸被诊断出患有脑淤血,并多次住院治疗,最终因该病去世,邻居的家属坚信去世与之前的争吵有关,因此向该男子索赔 105 万元,男子坚决拒绝后,遭到了邻居家属的法庭诉讼,最终,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这起案子真正难判的地方,不是105万元到底该不该赔,而是法院必须把一条看似连在一起的因果链,硬生生拆成两段:那场争吵,究竟只是一次普通口角,还是祝某第一次脑出血的诱因?而一年多后的死亡,又能不能继续算到盛某头上?
事情发生在江苏太仓。2021年10月2日,吴某等人在祝某家和邻居家之间砌筑围墙,盛某发现后上前阻挠,随后与祝某一家发生争吵。争执结束后,祝某回到屋里,很快因身体不适倒地,被送往医院治疗。
这一点非常关键。
如果祝某真的是隔了一年才突然发病,那么要把一年前的一场争吵和脑出血联系起来,因果关系显然会非常薄弱。但这起案件里,法院掌握的事实是:争吵在前,祝某情绪激动,随后不久发病倒地,而且祝某本身存在高血压等风险因素。法院据此认为,争吵引起的情绪波动与祝某当时发病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盛某没有动手伤人,并不意味着一定没有民事责任。
民事侵权看的是行为有没有过错、损害有没有发生,以及两者之间能不能建立起法律上的因果联系。《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祝某家属在他去世后将盛某告上法庭,并非毫无依据。他们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计算在一起,提出了105万余元的赔偿请求,希望把祝某从第一次发病到最终死亡造成的损失,都纳入赔偿范围。
但问题恰恰也出在这里。
祝某第一次发病后,并不是很快死亡,而是经过多次住院、治疗和休养,直到2023年1月1日才因脑出血去世。中间隔了一年多。对于法院来说,这一年多不能简单用一句“都是当初那场气”全部带过去。
脑出血患者在长期治疗过程中,病情变化可能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所以法院作了一个很关键的切割:盛某的争吵行为,与祝某当时发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祝某经过一年多治疗后最终死亡,却不足以证明仍然与当初那次争吵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也就解释了一个很多人第一眼想不通的问题:
家属索赔105万余元,为什么法院最后只判了4.8万余元?
因为法院并没有把“发病”和“死亡”打包处理。
最终,法院核定祝某与治疗相关的合理损失共计24万余元,再结合争吵行为、祝某自身身体状况以及这场争执对发病结果的影响程度,判盛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4.8万余元。至于建立在“死亡由当初争吵导致”这一前提上的赔偿请求,并没有全部获得支持。
这份判决真正值得看的,其实不是简单一句“以后千万别跟人吵架”。
如果把责任全部推给盛某,相当于默认一次争吵可以无限向后追溯,一年多以后出现的死亡结果也全部由他承担,这会把普通人的责任边界拉得过宽。
可如果因为双方没有肢体冲突,就认定盛某一分钱都不用承担,同样说不过去。因为祝某并不是一年后才突然出事,而是在争吵之后不久就发病倒地。前后时间紧密衔接,再加上他本身存在高血压风险,这条因果链也不能直接抹掉。
所以这4.8万元,并不是法院认定“盛某把祝某气死了”,恰恰相反,法院没有认定争吵与最终死亡存在足够的因果关系。
它真正认定的是:你对当时把人气到发病这部分后果负有一定责任,但不能因为后来人去世了,就把一年多以后所有结果全部装进你的账单。
法律处理这种案件,最怕两个极端:一个是“出了人命就必须有人赔”,另一个是“没动手就肯定没责任”。
真正要算的,是行为、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
盛某最后承担20%,祝某一家承担其余损失,这个结果看起来谁都没有完全“赢”。但恰恰是这种不痛快,才体现了这类案件最现实的一面:法院不能按照谁更委屈来分责任,只能沿着证据能够证明的因果关系,一段一段往前走。
一场围墙引起的邻里争执,最终变成4.8万余元的赔偿;而105万余元的索赔,也没有因为出现死亡结果就当然成立。
法院最后停下来的地方,不是情绪最激烈的地方,而是证据能够到达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