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花费 39 万元购置一处车位,时隔四年,小区车位售价大幅下调至 12.5 万元,购置还附赠各类礼品,男子心生不满,向开发商提出差价补偿或是全额退差的诉求;
小区另有一名女士花费 69 万元入手两个车位,同样提出了补偿要求,车位销售方给出的回应出乎众人意料。
时至 2026 年,冯先生最为纠结的早已不是车位本身的市场价值,而是 2022 年购入车位时,销售人员反复强调的 “车位紧张” 究竟是否属实。
当年冯先生斥资 39 万元买下地下负一层车位,王女士则花费 69 万元购入两个车位。现如今小区推出一批特价车位,单价仅 12.5 万元上下,叠加多重优惠福利。
销售人员坦言,这批特价车位货源取自开发商,经过渠道二次分销,目前特价房源已经售罄,后续车位定价大致稳定在 13 万元左右。
此类车位交易纠纷,核心矛盾并非单纯的价格前后落差。中山市人民法院曾公布一则典型车位买卖判例:2006 年 10 月 27 日,王某某与房地产企业签订购车车位买卖合同,成交价 9.3 万元。
2008 年 7 月 10 日开发商完成车位交付,额外收取 3255 元办证手续费。事后王某某查证得知,该车位实际为人防工程车位。
王某某搜集买卖合同、销售备案登记表、发票、收款收据、人防地下室规划图纸、车位实拍照片、交付凭证等全部材料提起诉讼。
2010 年 1 月 27 日正式立案,同年 5 月 13 日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撤销车位买卖合同。开发商辩称售卖阶段已口头告知车位属性,却无法拿出任何佐证材料,合同文本内也未标注人防车位相关信息。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买卖合同,判令开发商退还 9.3 万元车位全款、3255 元办证费用,并支付对应资金利息,王某某将车位返还开发商;
当事人提出的一倍价款惩罚性赔偿诉求,未获得法院支持。这一判决清晰区分了两种情形:单纯买入后遭遇市场降价,和被不实信息误导订立合同,二者法律界定完全不同。
杭州本次争议难以妥善化解的症结,同样在于证据留存问题。泰兴市政府 2023 年对外公示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杨某举报当地房企在地下车位售卖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合同欺诈行为。
涉案 240 号、241 号车位合同单价均为 7.5 万元,购房款项于 2017 至 2018 年间陆续付清。
经主管部门核查,项目早期车位销售交由外包团队运营,涉事客服经理 2019 年才入职房企,原先的销售团队早已全数离职,早年销售人员联系方式无从查找;
举报人也未能提交能够直接佐证房企虚假宣传的有效凭证。2023 年 5 月 12 日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杨某提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原有处置结果。
该案例对冯先生、王女士具备极强参考价值。数年时间流逝,离职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很难复原固定。具备法律效力的凭证。
是 2022 年交易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销售沟通录音、车位规划分布图、宣传海报、定价表,以及同期其他业主留存的同类资料。
倘若销售人员只是笼统提及车位紧张,取证难度极大;但若曾经明确告知具体车位配比、剩余可售数量,且能够证实实际存量与宣传严重不符,纠纷的法律性质便会发生转变。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一般视作要约邀请;可一旦广告、宣传内容对房屋、配套设施描述具体确定,且直接影响购房者缔约意愿与成交价格,该宣传内容便具备合同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 2022 年度消费投诉典型案例中,曾收录洛阳购房宣传纠纷:当地数十名购房者因开发商承诺赠送 7 平方米入户花园,收房后却被要求补缴面积差价产生争议。
2022 年 4 月,五十余名消费者集体向消协投诉,经由消协调解,买卖双方就面积补缴比例、核算方式达成统一方案。
综上,冯先生与王女士当下需要厘清的重点,并非核算 39 万元、69 万元与如今 12.5 万元的价差数额,而是完整还原 2022 年车位销售全过程。
如若能够拿出有效证据,证实房企当年刻意虚构车位稀缺性、虚报配比与剩余数量,二人尚有合理维权空间;倘若仅以后期市场车位降价为由索要差价补偿,法律层面获得支持的概率极低。
信源:天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