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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服装店女老板欠供货商6万货款,还不上,供货商上门说:陪一次,债免了。女老板

宁波一服装店女老板欠供货商6万货款,还不上,供货商上门说:陪一次,债免了。女老板为了保住店,咬牙应了。可没过一个月,这男的翻脸不认账,拿着欠条又来逼债,说之前那次“不算数”。这下彻底撕破脸,女老板直接报了警。
 
女的叫林燕,开了家不大不小的女装店,自己当模特兼老板,前几年生意还过得去。男的叫刘建国,是她合作了挺久的服装供货商,平时拿货都从他那儿进。
 
本来俩人合作挺顺畅,货到款清,谁也不欠谁。后来赶上行情不好,线下店生意一落千丈,林燕压了一批冬装没卖出去,资金链直接断了。前前后后算下来,欠了刘建国七万块货款。
 
催债催了两三个月,林燕东拼西凑只还上一万,还剩六万死活拿不出来。刘建国嘴上不说,心里早有别的盘算。他看林燕长得漂亮,又是独自开店的女人,觉得有机可乘。
 
那天他直接找到林燕店里,当着几个客人的面就把欠条拍在柜台上,嗓门大得整条街都能听见。林燕脸都白了,赶紧把他请到后面仓库说话,就怕影响生意。
 
仓库里,刘建国把话挑明了:钱你肯定拿不出来,我也不为难你。陪我一次,这六万一笔勾销,欠条当场撕了。
 
林燕当时就懵了。她想过对方会催债、会骂人、甚至会起诉,唯独没想过会提这种条件。六万不是小数目,她的店本来就撑得艰难,真要逼到份上,可能就得关门。那是她熬了三年才做起来的店,是她全部的家底。
 
沉默了十几分钟,她咬着牙答应了。她心里想的是,就当踩了坨屎,忍一次,债清了,以后再也不跟这人来往。
 
那天之后,林燕以为这事翻篇了。她甚至松了口气,觉得虽然丢人,但好歹保住了店。她把欠条这事放下,专心打理生意,想着慢慢缓过来就好了。
 
结果才过了二十多天,刘建国又来了。还是那副架势,还是那张欠条,往桌上一甩:还钱。
 
林燕以为自己听错了。她说咱们不是说好的吗?那次之后债就清了。
 
刘建国笑了,笑得特别恶心。他说:你想什么呢?一次就想抵六万?天底下哪有这么便宜的事。那顶多算利息,本金你还得还。
 
林燕脑子"嗡"的一声。她这才明白,自己从一开始就被骗了。这人根本没打算信守承诺,他就是拿捏住了她好面子、怕事的心理,先占便宜,再继续要钱。
 
俩人吵得不可开交。刘建国耍无赖,说你有证据吗?谁听见我说抵债了?欠条白纸黑字在我手里,你到哪儿说都是你欠钱。你要是再不听话,我就把这事捅到你街坊邻居那儿去,看你这店还怎么开。
 
话说到这份上,脸已经彻底撕破了。林燕反而冷静下来。她知道哭没用,求饶更没用。这人就是看准了她不敢声张,才敢这么得寸进尺。
 
她掏出手机,直接拨了110。
 
刘建国还嚣张,说你报啊,警察来了也是经济纠纷,你欠钱不还有理了?他觉得这种事女方肯定羞于启齿,最后只能吃哑巴亏。
 
可他没想到,林燕真就一五一十全说了。
 
警察来了之后把俩人都带走调查。刘建国到了派出所还嘴硬,说俩人是自愿的,你情我愿的事,怎么就犯法了?他觉得只要女方没反抗、没喊救命,就不算强奸。
 
但检察院最后认定,刘建国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很多人可能不理解,她不是同意了吗?怎么还能算强奸?
 
这里面有个关键点:林燕的"同意",是在被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刘建国以闹事、毁她生意为要挟,利用她的困境和恐惧心理,迫使她就范。这种情况下的"自愿",不是真正的自愿,本质上就是胁迫。
 
而且更关键的是,"性抵债"这种约定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哪怕双方真说好,这种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它违背公序良俗。但反过来,男方用债务胁迫女方发生关系,那就是刑事犯罪。
 
刘建国算盘打得精,以为自己占了便宜还能继续要钱,两头都不吃亏。结果便宜没占牢,还把自己送进去了。
 
说句实在话,这事里最值得琢磨的,就是人性里的贪。
 
刘建国本来是占理的一方,六万货款是正经生意钱,他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回来。可他偏不,放着正道不走,非要动歪心思,想顺便占人便宜。占了一次还不满足,还要反悔讹第二次。最后钱没要到,人进去了,彻底把一手好牌打烂。
 
而林燕这边,说可怜也可怜,说糊涂也糊涂。六万说多不多说少不少,真走法律程序,无非就是慢慢还,天塌不下来。可她为了保住面子、保住店,选择了最不该选的方式,以为忍一时就能风平浪静。
 
殊不知,对这种得寸进尺的人,退一步不是海阔天空,是对方更进一步的理由。你今天妥协了第一次,他明天就敢提更过分的要求。
 
很多人遇到事总想着"私了"、"大事化小",觉得走法律程序麻烦、丢人。可恰恰是这种怕麻烦、好面子的心理,给了坏人可乘之机。你越怕事,事越找你。
 
反过来讲,林燕最后报警这个选择,是对的。哪怕事情说出来难堪,哪怕要面对旁人的眼光,但至少她及时止损了。如果她继续妥协下去,只会被这个人拿捏得越来越死,最后店保不住,人也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