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治到法治是社会治理的质变,李向安:打官司找关系是人治思维】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靠什么?是靠某位贤明君主的个人意志,还是靠一套稳定、公正、可预期的规则体系?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将社会分成了两种形态:人治社会与法治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绝非制度文本的简单增删,而是社会治理逻辑的根本性质变,是制度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最近与知名律师李向安交流,李律师说了一句直言,他说“没有法治,除了皇帝,任何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这句话,道破了法治最朴素也最硬核的真谛。从“人治”社会迈向“法治”社会,是社会治理的质变。所谓人治,本质上是“依人而治”,依靠的是掌权者的权威和个人能力,甚至是掌权者个人一时的好恶选择。在人治模式下,规则是掌权者中的少数人制定的,且不约束掌权者、制定者自己,充满了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李向安律师尖锐地指出:生活在人治社会里,掌握权力的人往往“无法无天”,为所欲为,充满了随意性,这样的社会即便治理得再好,也谈不上现代化。官员手里的权力是恩赐的,就连生死也掌握在皇帝的生杀予夺里,赶上一个明君还好,赶上一个暴君或昏君,岂不是每天生活在生命财产安全的不确定中?李律师称:人治的最大弊端在于,它将所有人的权利寄托于掌权者的“善端”与“觉悟”。然而,正如亚里士多德早在两千多年前所警告的,再伟大的贤人也难以完全摒除个人好恶。当权力大于法律,公民的权利就不再是一种法定保障,而变成了一种权力的恩赐。今天可以给你,明天也可以随时拿走。在这种环境下,普通人的财产安全、人身自由乃至人格尊严,都处在一种不确定的危机之中。中国几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这个样子。朝中的大臣,日子过得好,来源于“谢主隆恩”;若哪一天“惹恼了皇帝”,伴君如伴虎,那可是有一夜之间“诛灭九族”之危的。与人治的“权大于法”相反,法治的核心要义是“法大于权”。它强调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最高准则,任何人和机构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李向安律师认为,之所以说法治社会才是真正的现代化社会,是因为法治为现代化提供了稳定的框架,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前提。法治的优势在于其“确定性”。李向安律师指出,法治的最大优点是规则预先明确公布,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我们在行动之前就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违法的后果是什么。这种确定性,是社会稳定运行的基石。它意味着公民的权利是“法授”的,是公开、稳定、可预期的,不因某个官员的心情而改变。比如,银行不能因为内部员工犯罪就拖延兑付储户的存款,因为法律规定了银行保证支付的责任,这就是法治对普通人权利的具体保障。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最终要落实到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体现在对每一个公民权利的实际保护上。如果法律不能约束权力,那么法治就只是一纸空文。李向安律师的执业经历,正是这种“质变”的见证者和推动者。他通过自己亲自办理的多起案件,为多位被重判的企业家辩护,最终均获无罪释放。李向安律师强烈抨击律师行业中的“关系型律师”,认为他们吹嘘与法官、检察官有“特殊关系”,靠“疏通费”招摇撞骗的行为仍是“人治”思维的表现,点明这种乱象是法治文明的绊脚石。因为真正的法治社会,司法裁判应当基于证据事实和法律,而非当事人与哪位高官有什么“关系”。李向安说:法治社会的成熟,在于把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把错误止步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而不是让申诉成为“消耗生命的马拉松” 。他还认为反腐败不能只靠“抓”,更要标本兼治,通过合理制度,进行系统化改革,完善权力公开和监督闭环,让权力运行留下痕迹,让监督真正“长牙” ,把大大小小的各级公权力彻底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些观点切中了法治建设的关键——法治的根本在于驯服权力,用制度的笼子管住权力的任性。对于李向安律师的观点,我深表认同。“没有法治,任何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这句警言揭示了从“人治”到“法治”质变的根本原因。人治将命运系于个人,法治则将命运托付给规则。我们追求的现代化,不仅是物质生活的丰裕,更是制度文明与法治文明的同步提升。只有当法律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信仰,当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当每一个人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自由发展时,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才算真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基才算真正夯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