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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在上班时突发脑出血,医生称救治的意义不大,男子的家属无奈拔掉了氧气管,

重庆,男子在上班时突发脑出血,医生称救治的意义不大,男子的家属无奈拔掉了氧气管,随后男子被宣告死亡。事后,公司帮男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结果人社局不给批。

理由是抢救时间超了——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有一条硬杠杠: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才算。人社局一算,从急救医生到场初步诊断到宣告死亡,48小时46分钟,超了46分钟。

家属不服,把人社局告了。争议蕉点就一个:这48小时从啥时候开始算?

家属觉得,急救人员现场只是初步判断“脑卒中”,不算准,应该以医院CT确诊“脑干出血” 的时间为准,那会儿是22:17。要是这么算,就没超48小时。

但法院最后没支持家属。法官是这么看的:急救病历也是正规医疗文书,上面有医生签名、盖了医院章。急救医生到场后做了检查,初步判断脑卒中,这本身就是专业诊断。法律没规定“初次诊断”非得是医院里头做的,院前急救也算。所以法院认定起算时间没错,驳回了家属的诉求。

这个结果,说实话,合法,但不太合情。

家属这边,人是在上班时候没的,差46分钟就拿不到工伤赔偿,心里肯定过不去。但法律就是这么定的,48小时这条线划死了,法院也只能依法判。从立法本意上讲,这条规定是为了避免无限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可问题也出在这儿——太死板了。

像这个案子,其实48小时刚出头,病情本身又那么重,完全是靠机器和药物硬撑。有法律人士也提过,如果48小时内已经确定没有生还可能了,那就算后面超时,也应该视同工伤。可惜这个案子里,法院没有采纳这种解释。

说到底,工伤认定的“48小时”条款,本意是给劳动者兜底的,可执行起来有时候反而显得冷裤。如何在“依法办事”和“兼顾人情”之间找到平衡,立法和司法上恐怕还得再多琢磨琢磨。

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