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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大了!”8月11日报道,安徽,男子偶然间发现深夜有淫秽直播间,里面打赏金额非

“亏大了!”8月11日报道,安徽,男子偶然间发现深夜有淫秽直播间,里面打赏金额非常高。他也动了心,有样学样,在深夜直播淫秽内容,结果刚26分钟就被封了,才获利1毛钱。但是自己却被判了刑,还罚了2000元!

2025年,他在直播平台上看到有人播放淫秽内容,直播间人气很高,还有观众不断打赏。江某盯上的不是内容本身,而是这种看起来来钱很快的方式,于是产生了模仿的念头。

同年12月22日深夜,他在家开启直播,播放淫秽视频。

然而,这次尝试短得有些荒唐。

直播只持续了26分26秒,账号就被平台封禁。最后算下来,他从这场直播中实际获得的收益只有0.1元,连买颗糖都不够。

但警方调查后出现了另一个完全不同量级的数字:23090次。

这是该段淫秽直播的实际点击数。也就是说,江某的钱还没来得及挣到,内容却已经借助直播迅速传播了出去。

这正是整个案件最关键的地方。

两高针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作出的司法解释,对传播规模设置了明确标准。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就可能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罪标准。

江某的23090次,已经超过这一标准一倍有余。

所以,如果只围着那“1毛钱”打转,很容易把这件事看偏。

法律上的“牟利”,关键之一在于行为人的目的,并不是非得等他赚到几千、几万甚至更多钱以后,才能判断有没有牟利性质。

江某为什么开这个直播?
原因恰恰是他看到别人通过淫秽直播获得大量打赏,认为自己照着做也能赚钱,随后准备相关内容并开播。最终只进账1毛钱,只能说明他的赚钱计划几乎没有得逞,并不能因此把最初的牟利目的抹掉。

换句话说,这笔法律账并不是简单算:
“赚1毛钱,所以事情很小。”

而是要看他为什么传播、传播了什么、实际扩散到什么程度。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达到更严重情节的,刑罚还会进一步提高。

寿县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江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考虑到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最终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江某当庭表示服判认罚。

这么一看,真正形成反差的,其实不只是“赚1毛、罚2000”。

平台封号只是停止一次直播,刑事判决却是完全不同层级的后果。

江某以为自己只是在深夜模仿别人,先播一会儿试试看,时间短、收益少,似乎怎么都算不上“大事”。可互联网最特殊的地方就在这里:传播速度根本不会按照一个人的获利速度往前走。

钱可能一分钟都没挣到,点击量却可能在短时间内成千上万地增长。

所以这起案件最值得记住的,也不是“有人为了1毛钱把自己送上了法庭”这种猎奇说法。

更准确地说,他想赚的钱只有1毛钱真正落袋,但在这26分26秒里,23090次点击已经把这场所谓的“试水”,推过了法律划定的边界。

江某最开始盯着的是别人直播间不断出现的打赏,最后真正记在自己账上的,却是一份刑事判决。
违法生意最危险的地方就在这里:钱可以没赚到,责任却不会因此归零。

核验提醒:截至2026年8月12日,多家媒体援引大皖新闻及寿县人民法院相关信息报道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