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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就差46分钟,工伤赔偿没了!”庆,一男子上班时,突发脑干出血,家属无奈拔管放

“重就差46分钟,工伤赔偿没了!”庆,一男子上班时,突发脑干出血,家属无奈拔管放弃抢救。公司给男子申请工伤,相关部门却说,抢救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家属愤怒的起诉到法院。家属认为,48小时应该从医院CT确诊脑干出血的22点17分算,压根没超过48小时;但相关部门认为,应该从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做出初步诊断的21点27分算,超过了46分钟,所以不予认定。法院判决大大的出乎意料。

秦先生在上班期间,突发脑干出血,倒地昏迷。

同事发现后,立刻拨打了120,急救人员21点27分赶到现场,初步诊断为脑卒中,随即把他送到医院抢救。

可秦先生的情况一直危重,始终处于昏迷状态,医生也说救治希望渺茫。

家属思前想后,实在不忍心看他遭罪,最终选择了拔管,秦先生在2025年9月13日22点13分宣告离世。

之后,公司帮秦先生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谁料相关部门直接给出了不予认定的结果。

不予认定的理由是,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

家属一下就急了,他们翻了诊疗记录,认为48小时应该从医院22点17分做CT确诊脑干出血的时间开始算。

这么算下来,根本没超48小时,完全符合视同工伤的要求。

但相关部门不认可这个说法,指出应该以急救人员,现场作出初步诊断的21点27分作为起算点。

这么算,秦先生的抢救时间总共是48小时46分钟,刚好超了46分钟,不符合规定。

双方争执不下,家属直接把相关部门告到了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院前急救的病历是合法的医疗文书,初次诊断时间就应该采纳21点27分,因此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还是维持了原判。

2016年,辽宁的保安刘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送医,经抢救无效去世。

相关部门起初认定为工伤,但涉事保安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认为48小时起算点认定有误。

一审、二审都撤销了工伤认定,家属申诉8年,最终在检方抗诉下才拿到了确认工伤的改判结果。

在我看来,一边是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一边是家属的情理难平。

48小时的规定,本来是为了划清工伤认定的边界,方便执行,可真到了具体情况里,就差几十分钟,性质就完全不一样,难免让家属觉得难以接受。

而且,家属也搞不懂什么初次诊断的标准,真遇上这种事很容易吃亏。

不少人呼吁调整这个规定,也不是说要完全取消时限,起码可以结合病情种类、工作和发病的关联度多考虑些实际情况,别让规定显得太冰冷。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同时劳社部函〔2004〕256号文件明确,“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

法院采信急救人员的初步诊断作为起算点,符合现行规定,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条文适用的统一标准。

我认为,未来要平衡二者关系,不能仅靠司法机关在个案中调整,更需要从立法层面细化认定标准。

比如,把突发疾病与工作的关联强度纳入考量,让工伤保险的保障更贴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初衷。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海报新闻2026-8-11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41
用户10xxx41 2
2026-08-12 12:07
唉:-(这个拔管要果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