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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结个婚中介收取12万?回头10天就离婚?男子找婚介公司介绍对象,第一天相亲

湖北,结个婚中介收取12万?回头10天就离婚?男子找婚介公司介绍对象,第一天相亲,第二天就结婚了,男方支付12万元的高额中介费后,10天后妻子就闹离婚,男子心力交瘁,感觉自己的钱全都打水漂了,男子气不过,认为闪婚闪离跟婚介机构也有关联,就把中介给告了。最后的判定,也是合情合理。

(新黄河,8月10日报道。)

现如今,单身汉比较多,找婚姻中介的人也不在少数,所以婚姻介绍所,也是赚的盆满钵满。

介绍个老婆需要12万的服务费吗,这个价格其实要比彩礼钱都要高了。

湖北有个男子温某,因为多年来一直单身,也没个好的对象能发展,无奈,只能求助于婚姻介绍所。

温某先是联系了一家婚姻中介,经营者是张某跟吾某。

婚姻中介之后又帮忙找到了一家婚恋服务中心,这家表示有合适的女生,就答应了帮忙介绍。

没多久婚恋服务中心的老板叶某就给安排了一个女子,说这个女子很适合温某。

眼看着两方面看了资料之后,也有意向说答应了见一面,之后就开始安排会面。

温某第一天见到了女方,两人跟一番沟通,随后第二天,婚恋服务中心就开始安排,给这俩人领取结婚证。

这个速成的爱情,真的迅速的很,快的都来不及眨眼睛了。

等到温某反应过来之后,女方已经成为自己的妻子了。

这个时候婚姻中介就表示,要求温某这边支付一下中介服务费,证都领了,这边也该结钱了。

根据合同规定,男方支付费用是6万元,女方也是这个价格,但是一般来说,都是男方这边来承担。

之后温某的父亲就给张某的婚姻中介所支付了12万元的服务费用。

本来以为一切都尘埃落定,谁知道,介绍的这个女方,领回家之后,真的是闹得鸡飞狗跳的。

一言不合,就开始找温某闹矛盾,找各种理由闹事、吵架,最后闹离婚。

前后也就才10天的时间,温某就又离婚了。

所以说,幸福的太突然,都来不及眨眼睛;悲剧也来的太快,还没反应过来就离婚了。

温某都要郁闷的很,只能去找婚姻公司说理去。

但是婚介公司可不会退钱,直接将温某拒之门外。无奈,温某只能上诉了。

相关部门会支持温某的诉求吗?

办案人员在介入审定之后认为,婚介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也没有实现合同完成的本质目的,因此判定吾某、张某、叶某需要返还给温某10万元、赔偿1万元。

三方听到判决,不服气,提出了上诉。

二审的时候认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可以将婚姻关系金钱化,收取的中介费用太高额了,而且一味的促成婚姻,忽视婚姻感情的基础,已经违背了良俗,所以双方签订的中介合同无效。

最后判定:驳回三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婚姻中介公司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收取高额的费用对价,目标就是形式上的领证,随意撮合闪婚,忽视了情感基础。

《民法典第 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活动,不可以违反法律,不可以违反良俗。《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婚姻自由,这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正常的婚介服务,提供信息匹配、牵线沟通、收取合理的劳务报酬。

但是如果撮合的前提,就是形式上的领证,就是把婚姻当作了交易的目的。

这个行为的本质,就是漠视婚姻情感的基础,实质上就是将婚姻产品化。高额的服务费,跟劳务严重不对等,违背了良俗。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之后,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后,因为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需要赔偿给对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各方面都有过错的,需要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婚姻中介,存在主要的过错,签订了违背良俗的合同,主导的目的就是促成闪婚,需要承担主要的返还责任。

而温某自己也有一定的过错,明知道费用高额,但是还是选择仓促结婚,自己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行动中很少沟通,对接劳务之后直接交付钱款。

所以到最后的时候,酌情扣除2万元,作为合理的劳务支出,判定返还剩余的10万元。

而当事人维权产生的费用等,则需要另行赔偿。

信源: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