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吗
重庆一名工人秦某,上班时突发脑干出血,当场昏迷。
同事赶紧打120,急救人员21:27到场初步诊断“脑卒中”。送医后CT确诊脑干出血,病情危重,家属无奈选择拔管,人还是走了。
事后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给出一个让家属崩溃的答复:不予认定工伤。
原因只有一个——抢救超了48小时。
从急救人员初诊的21:27算,到宣告死亡22:13,整整48小时46分钟。
就超了46分钟。
家属不服:凭什么从急救人员初诊算?应该从医院CT确诊的22:17才算啊!那样就没超48小时!
法院最终认定:院前急救病历也是合法医疗文书,21:27就是初次诊断时间。抢救确实超了48小时,不符合视同工伤规定。
驳回,维持原判。
这事看着真让人心寒。
46分钟,也就是一顿饭的功夫。一个活生生的人,在工作岗位上倒下了,家属拼了命抢救,最后就因为46分钟,工伤认定没了,赔偿也没了。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有网友说得扎心:
“以后遇见这情况,家属干脆别治了呗,直接让他死了,还能拿个工伤补偿?”
话难听,但理不糙。
一边是亲人躺在ICU,家属拼尽全力想多救一分钟是一分钟;一边是48小时的大限在倒计时,过了就拿不到工伤赔偿。
这不是逼着家属做选择吗?救,可能人财两空;不救,至少还有一笔抚恤金。
这叫什么道理?
我知道,法律要有标准,48小时总比没有强。但46分钟的差距,真的能改变“这是不是工伤”的本质吗?
人在岗位上倒下了,这是事实。就因为多抢救了46分钟,就不算了吗?
让更多人看到这这个事情,希望制度能更人性化一点!
(文章素材来自海报新闻,侵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