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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阜新,16岁男孩深夜偷偷溜进养殖场钓鱼,甩杆时不幸触电身亡。家属悲痛欲绝,迁

辽宁阜新,16岁男孩深夜偷偷溜进养殖场钓鱼,甩杆时不幸触电身亡。家属悲痛欲绝,迁怒电力公司和养殖场,告上法庭索赔107万,不料,法院最终判决,打了所有“谁死谁有理”人的脸。

去年9月一个深夜,小华和表哥摸黑偷偷溜进了村里的养殖场。

本来想趁着晚上没人,偷偷钓点鱼回家做了解馋。

万万没想到,小华抬竿换鱼饵的时候用力太猛,鱼竿直接搭到了上方高压线上。

同行的表哥赶紧拨打急救电话,等120赶到的时候,人已经救不回来了。

好好的儿子还没成年,突然没了,家长接受不了这个现实,痛苦之余,他们觉得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

高压线是电力公司的,出事的地方是养殖场的鱼塘, 都怪他们没有做好防护,不然孩子也不会偷偷溜进去。

儿子不能白死,小华家长一张状纸就把两家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07万。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电力公司担40%的责任,赔42万多。

养殖场也脱不了干系,承担5%的责任,赔5万多。

剩下的55%,由小华和监护人自己承担。

电力公司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可电力公司和保险公司不服,觉得一审判得太重了,明明自己的高压线架得符合标准。

按6.74米的高度完全够法律要求,也立了警示标志,凭什么要担这么大的责任?

于是电力公司直接提起了上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高压电属于高危,上述条款是无过错责任:就算电力公司架设线路合规、没有做错事,出事也要赔。

只有受害人故意轻生,或是天灾才可以完全不用赔 。

本案中,小华深夜私自闯入养殖场偷钓,明知上方有高压线还甩竿钓鱼,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家长监护缺位,没有管好未成年孩子深夜外出。按照法条,可以减轻电力公司的赔偿责任。

所以二审改判,电力公司只承担25%责任。

高危行业有兜底赔偿义务,但受害人自己闯祸,就要自行承担主要后果,不是出事就全由对方买单。

这个判决结果一出来,网上吵翻了天。

有人觉得孩子都没了,电力公司那么有钱,多赔点怎么了?

也有人说这就是典型的“碰瓷式索赔”,自己偷偷跑到别人地方钓鱼,出了事还要赖别人,法院这个判得没毛病。

但也有很多网友质疑,既然电力公司没有过错,凭什么还要赔偿家属25万?

其实很多人没搞懂这里面的关键,首先是高压电的无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哪怕电力公司一点过错都没有,原则上都要承担一定责任,这是法律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

但这个责任不是无限的,如果受害人自己有重大过失,是可以大幅减轻电力公司的责任的。

整个事件的细节,是小华的过错占主要,他是深夜未经鱼塘主人允许偷偷溜进养殖场的。

说白了就是偷钓,养殖场本身也没向他收任何费用,没道理为他的私自闯入行为负太多责任。

其次,他一个16岁的人,不可能不知道高压线下不能钓鱼,尤其是高压线附近立了显警示标志,只是不够醒目而已。

事件的发生,是他自己完全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更关键的是,大半夜孩子还在外面,家长居然一点都不知道,这明显是监护不到位。

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有义务管好孩子,出了事家长的责任其实才是最大的。

那么既然电力公司知道警示标志不够醒目,为什么不换个更显眼的?

养殖场知道上面有高压线,为什么不把围栏修严实点?

这些话听起来有道理,其实是在无限抬高责任人的义务边界。

总不能要求电力公司在每一根电线杆上都装个大喇叭24小时循环播放“高压危险”吧?

也不能要求养殖场把整个区域都用铁丝网封得密不透风,连个缝隙都不留吧?

不管立多少警示标志,修多高的围栏,总有心存侥幸的人想要闯进去。

如果只要出了事就让管理者承担大部分责任,那以后谁还敢经营场地,谁还敢做公共设施的维护?

如果都觉得我弱我有理,我受害了就该有人兜底,但法律从来不是这么规定的。

自己主动违反规则,甚至主动做出违法的举动,最后的风险本来就该你自己承担。

如果真判电力公司和养殖场承担大部分责任,那以后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随便闯别人的私人场地,出了事就往主人身上赖?

还有一个很值得关注的点,二审法院之所以改判,原因就是一审判决没有充分体现出受害人自身的重大过失和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不会为个人的重大过错买单,监护人没有尽到责任的,就要自己承担后果。

二审判决很明确,规则的底线不能破,谁的错谁担,不能为了息事宁人,就让守规则的人吃亏。

目前二审判决已经是终审结果,保险公司的27万,和养殖场的5万会按规定赔付。

剩下的责任,由小华家属自行承担。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