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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一女子飞扬跋扈,简直把女人的脸都丢尽了,开个车就以为自己了不起,停费车

湖南株洲,一女子飞扬跋扈,简直把女人的脸都丢尽了,开个车就以为自己了不起,停费车一分不交,还强行抬杆子闯关,把人家停车杆子都抬断了,随手一扔,头也不回地驶离现场。管理员说这女子一个月三次都这样,这回终于忍不住了才曝光,希望她主动过来协调维修赔偿事宜,否则报警处理!

按理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去人家的地盘停车,就要守规矩,交停车费是做人最基本的底线。可是,这位女子就免费停车,还趾高气昂,以为是她家,不交钱还损坏停车杆子,行为极为恶劣。

(来源:观威海)

先说这个停车场,原来是一家饭店自己为招揽生意,在店附近设了一个小型停车场,主要让进店吃饭的消费者停车,并不是公共场所。

平时,很多进店吃饭的客人都比较自觉,也小心翼翼,担心把停车设备弄坏了,进出都平平安安,没有出现过什么麻烦事。

偶然间,接连多次出现了一位怪女人,她从来不吃饭,但是天天把车都停在这家饭店的停车场内,进出还很疯狂,一个月三次抬车杆子。

更令人气愤的是,这女人不守规矩也就算了,还把人家停车杆子抬断了,随手一扔,脚踩油门就跑了,都没想着给人家赔杆子,好像这车杆子没有主人。

当时,停车场杆子一断,横放在出口的地方,其他车主就联系饭店,说杆子断了,不知是谁弄坏的。

店员立马去查监控,发现是一女子用手掰断的,还亲手扔地上,同时发现她一个月抬了三次车杆子,太放肆了!

停个车,还嫌人家杆子碍事,在没经过管理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动手抬杆子,本身就违法了,何况还把杆子弄断了,连个招呼都不打,此人绝对品行不端!

为了及时恢复停车场的停车秩序,保证进店吃饭的客人有地方停车,店家赶紧叫来了维修师傅,将杆子修复好,也花费了不少钱!

当然,犯了错的人,不能让她继续犯错,一定要付出代价,要不然,女子下午继续过来蹭地方停车,以为没有人管她。

店员表示,已经曝光此事,希望该女子看到消息,及时联系她,到时来店商量赔偿事宜。

纵观整个事件,女子的举动太过分了,免费停车好多次,店家都没有找她要一分钱,她就得寸进尺,天天来这里占用地方停车,还搞破坏,内心竟然风平浪静。

不管她怎么想,扰乱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极大,没有人会一直惯着她,法律也不会任其胡来。

如果她不主动上门道歉赔钱,店家肯定会走法律程序,必须让她伏法,才能端正其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84条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坏时市场维修、更换价格计算。

该事件中,抬杆女子全额承担道闸杆全新更换费、维修人工费,如果因车杆子损坏导致停车场无法正常使用,产生经营损失,饭店可以一并主张女子赔偿。

如果店家单方面张贴“损坏道闸杆赔几千上万”的告示,属于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女子可以不予认可,只按实际市场价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女子当众公然损毁经营场所设备,损坏后直接逃逸拒不协商,公安机关可以从重处罚。

就算女子事后赔钱,赔偿不能免除治安拘留、罚款处罚,仅能作为从轻处罚情节。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车杆子道闸维修、更换直接损失5000元以上,且女子一年内故意损坏车杆子3次以上,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不管怎么说,停车场道闸杆子属于店家合法私有财产,无论是否停车消费,任何人无权强行掰扯、损毁。

冲动损坏财物不存在“小事赔钱就行”,金额低也要拘留罚款,损失超5000元直接触犯刑法留案底。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观威海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73
用户10xxx73 1
2026-08-12 11:39
此女子太野蛮了,男士们看到她要远常,谨防断了修都不好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