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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发指!一个姑娘被所谓的”朋友”郑刚趁醉剥光衣物,经历了长达数小时的亲吻、抚摸

令人发指!一个姑娘被所谓的”朋友”郑刚趁醉剥光衣物,经历了长达数小时的亲吻、抚摸和肆意玩弄,只因那一滴关键的DNA缺失,那个男人最终只被判了一年。

当事人郑刚和受害姑娘李丹本来是认识的朋友。当天郑刚约李丹到自己的出租屋吃饭喝酒,之后一群人又去 KTV 唱歌续场,一直喝到凌晨四点多。李丹喝得烂醉,整个人都迷糊了,根本没有自主行动的能力,郑刚就打车把她带回了自己的住处。趁着李丹醉酒昏睡、完全没有反抗能力的时候,郑刚脱掉了她的裤子和内裤,对她进行亲吻、抚摸,持续了很长时间。等李丹醒过来发现自己的处境,立刻给朋友打了求助电话,朋友赶到楼下之后马上报了警,民警到场把郑刚带到了派出所调查,后来还在郑刚房间的床垫下面找到了李丹的内裤。

一开始李丹指控郑刚强行和自己发生了性关系,还说自己反抗的时候拽坏了房间里的窗帘。警方按流程取了双方的身体样本去做 DNA 鉴定,结果出来之后,郑刚的下体擦拭物里只检出了他自己的 DNA,没有李丹的生物痕迹,同时李丹体内也没有检测到精液成分,也就是说,没有客观的物证能证明两人发生了实质性的性关系。最终法院审理之后,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强奸罪成立,但郑刚趁李丹醉酒无意识之际,违背她的意愿对其实施脱衣、亲吻、抚摸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罪,一审判处郑刚有期徒刑一年。郑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之后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年的原判。另外案发之后,郑刚的家属主动赔偿了李丹三万元,李丹也出具了谅解书,这个情节也对最终的量刑产生了影响。

很多人听完这个案子都觉得气愤难平,好好的姑娘被所谓的朋友趁醉欺负,衣服被剥光,任由对方摆弄好几个小时,这种对身体和尊严的伤害非常大,最后对方却只坐一年牢,怎么想都觉得太轻了。这里面最核心的影响因素,就是那项关键 DNA 证据的缺失,它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定性,最终让量刑出现了巨大的落差。

首先要明确的是,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罪名,量刑标准差得很远。强奸罪的核心是发生了实质性的性关系,这个罪名的处罚很重,只要认定构成强奸罪,基础刑期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能判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强制猥亵罪不要求发生性关系,只要是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身体实施带有性侵犯性质的接触,比如脱衣、亲吻、抚摸这类行为,就可以构成,普通情节的强制猥亵罪,量刑范围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有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聚众实施,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才会判到五年以上。

这个案子里定不了强奸罪,不是法院不相信受害姑娘的说法,而是刑事定罪有严格的证据标准,要求所有事实都有证据支撑,证据之间要能互相印证,排除所有合理怀疑,不能只靠被害人一方的陈述就定罪。性侵类案件大多发生在封闭的室内,没有监控录像,也没有第三方目击者,属于一对一的私密场景,这种情况下 DNA 这类客观物证就成了最核心的定案依据。如果真的发生了性关系,正常情况下都会留下精液、脱落的皮肤组织等生物痕迹,通过 DNA 鉴定就能直接确认。

但这个案子里,从头到尾都没查到能证明发生性关系的生物痕迹,没有实打实的客观证据,就不能强行认定强奸罪成立。法律上有一条基本原则叫疑罪从无,意思是对于存疑的事实,不能按照有罪来认定,要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这条规则看起来好像便宜了坏人,但本质上是为了防止冤枉无辜的人,是对所有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不能为了惩罚一个可能的坏人,就打破定罪的基本规矩。

当然,关键 DNA 缺失不代表坏人就能逍遥法外。这个案子里,虽然强奸罪定不上,但强制猥亵的事实是有完整证据链的。李丹醉酒被带回出租屋是事实,醒后衣物状态异常是事实,床垫下找到的内裤是实物证据,加上李丹的陈述、赶到现场的朋友的证言,还有报警时间非常及时,没有不合理的拖延,这些证据凑在一起,足以证明郑刚趁李丹醉酒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时候,对她实施了猥亵行为。而且法律上早就明确,利用他人醉酒、昏睡的状态实施侵犯,本身就属于强制手段,和使用暴力、威胁胁迫的性质是一样的,都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条件,所以郑刚的犯罪行为是跑不掉的,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最终只判一年有期徒刑,也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作出的判断。强制猥亵罪的基础量刑是五年以下,法院判的时候要综合考虑所有情节。这个案子里,郑刚的行为虽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但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重伤后果,也不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犯罪这类加重情节,没有达到要往高了判的标准。

同时郑刚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三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按照司法惯例,取得被害人谅解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再加上郑刚属于初犯,之前没有犯罪前科,这些因素加在一起,法院最终在五年以下的量刑幅度里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是符合现行法律和裁判标准的,不是法官随意作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