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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服装店女老板欠供货商6万货款,还不上,供货商上门说:陪一次,债免了。女老板

宁波一服装店女老板欠供货商6万货款,还不上,供货商上门说:陪一次,债免了。女老板为了保住店,咬牙应了。可没过一个月,这男的翻脸不认账,拿着欠条又来逼债,说之前那次“不算数”。这下彻底撕破脸,女老板直接报了警。

开服装店的女老板余某,平时从供货商刘某手里进货,俩人合作了一段时间,互相也算认识。前几年市场行情不好,余某的服装店生意下滑,手里资金周转不开,前前后后欠了刘某七万块的货款,一直没能结清。后来余某东拼西凑,好不容易凑出一万块还给刘某,剩下六万块实在拿不出来,只能跟刘某商量宽限些日子。

刘某上门催债的时候,见余某确实拿不出钱,就动了歪心思,提出让余某陪他发生一次关系,这六万块欠款就直接免了。余某当场就拒绝了这个要求,刘某见状就放出话来,要是不答应他的要求,他就天天守在服装店门口闹事,让过往的顾客都知道这家店欠钱不还,把她的生意彻底搅黄。余某开这家服装店是全家的生计来源,真被人天天上门闹,名声坏了生意就没法做了,损失远不止六万块。她心里又怕又急,想着忍这一次就能保住店铺,咬着牙答应了刘某的要求。

余某本以为事情过去就结束了,欠款也算清了,可她没想到刘某根本没打算守信用。才过了一个多月,刘某又拿着原来的欠条找上门,说之前那次不算数,六万块货款一分都不能少,必须马上还钱。余某这才反应过来自己被对方耍了,对方从一开始就没想过真的免债,就是拿这件事欺负她。俩人当场撕破脸吵了起来,余某再也不想忍下去,直接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察赶到现场后,把双方都带回派出所调查。刘某一开始态度很强硬,他觉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发生关系是余某自己点头同意的,自己既没动手打她,也没强行拉她,根本不算犯法。但警方经过调查取证,还是以涉嫌强奸罪对刘某立案,之后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

很多人听到这里会有疑问,余某当时明明答应了,也没有反抗,为什么会认定是强奸。这里要讲清楚,法律上的强奸罪,不是只有使用暴力、把人打伤制服才算数。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的真实意愿,犯罪手段除了暴力,还有胁迫以及其他让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方法。这个案子里,刘某用去服装店闹事、毁掉余某生意作为要挟,对于靠开店吃饭的余某来说,这种威胁是实实在在的,她一旦反抗或者拒绝,自己的生计就会受影响。

这种情况下的同意,是因为害怕被迫做出的,不是她内心真实的想法,本质上就是不敢反抗。法律明确规定,用威胁、要挟的手段让对方不敢拒绝,就属于胁迫手段,符合强奸罪的认定条件。刘某觉得 “没动手就不算犯罪”,只是他自己对法律的误解,这种辩解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还有人会问,俩人当初说好陪一次抵六万,就算刘某反悔不认,这个约定本身算不算数,能不能真的抵消欠款。答案是这个约定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法律根本不认可。咱们国家的法律有明确规定,所有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约定,都是无效的,从达成的那一刻起就不算数。性关系涉及人身权利,不能当成商品用来交易,更不能拿来抵消债务。不管是用性关系抵债,还是花钱购买性服务,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退一步讲,就算刘某当时信守承诺,之后再也不提要债的事,从法律层面看,这笔六万块的货款债务也没有真正消灭。如果刘某事后反悔去法院起诉要钱,法院依然会支持他的诉求,因为那个抵债的约定本身违法,不能当成还款的依据。反过来讲,也正是因为这种抵债约定本身就不合法,所以余某的同意不能算作真正的自愿,更不能抵消刘某胁迫行为的犯罪性质。

这个案子最终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刘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人可能觉得判三年是不是太轻了,这里面有几个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首先,余某报警的时候,刘某没有逃离现场,留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到案之后也如实交代了全部事情经过,这在法律上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次,刘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认罚,也就是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愿意接受法律处罚,这也可以从轻处理。

另外,刘某后来对余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余某的书面谅解,这也是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按照法律规定,强奸罪的基础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类案件一般的基准刑期在四到六年之间,结合这几个从轻情节,最终判处三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这里还要明确一点,刘某因为强奸坐牢,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而原本的六万块货款属于民事债务,这是两件完全独立的事,不能互相抵消。不会因为刘某犯了罪坐了牢,余某就不用还这笔货款了。这笔货款是余某进货产生的真实债务,该偿还的依然要偿还。刘某哪怕服完刑出来,依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余某偿还欠款。不能说债权人犯了罪,他的合法债权就消失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码事,各算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