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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设计的小姑娘被老板安排兼职财务,兼出来一个“诈骗罪”打工财务犯罪案件律师说法律

学设计的小姑娘被老板安排兼职财务,兼出来一个“诈骗罪”打工财务犯罪案件律师说法律师法律法律咨询 6月的一天,当事人家属心急如焚地找到我们。

前一天上午还在日常闲聊,下午人便失去音讯。消息传回:公司出事了,人被带走调查。

家属跑遍派出所,问不出所以然。我们通过办案系统查询,确认当事人已被羁押于看守所。

会见室内,真相才逐渐清晰。

当事人大学主修设计,一年前入职一家拍卖公司,本只想安安静静修图、上传藏品照片。

入职三个月后,老板一句“你顺便把账记一下”,她便成了兼职财务——尽管连借贷记账方向都分不清。

老板交代:“按我说的转钱就行。”

这一“顺便”,便是三个月,直到公司解散。

本以为是一场普通裁员,谁知三个月后,老板召集老员工“重操旧业”,换了一块“文化公司”的招牌,干的却是完全一样的活。

当事人职位未变,事务却更杂:设计、财务、前台、考勤、材料报送……处处都有她的身影。

直到手铐锁住手腕,她才从迷糊中惊醒:我怎么就成了诈骗犯?

一、司法人员眼中的“换皮”作案逻辑

在检察官与刑警的视野中,涉众型诈骗团伙极少一次性彻底关停。

更换公司主体、原班人马继续经营,是规避侦查、延续犯罪的典型套路。

本案的关键涉案疑点,是完整的异常从业轨迹:亲历原公司非正常解散,短暂蛰伏后,跟随原班人马更换公司外壳,复刻完全一致的经营业务。

司法认定逻辑十分清晰:正规企业倒闭属正常经营风险,员工可正常择业;犯罪团伙解散,多为避险蛰伏。

普通理性员工若察觉经营异常、公司莫名解散,通常会选择离职避险。

而当事人持续留任,同时承接虚假包装设计、涉案资金流转两项核心辅助工作,直接为诈骗犯罪闭环提供关键帮助。

司法定罪不看是否直接谈单、直接实施诈骗,只看行为是否为整体犯罪活动提供实质助力——这正是她被纳入共犯范围的核心原因。

二、以“常理经验”认定主观明知

针对当事人“不懂财务、只是听话干活”的辩解,司法机关依据经验法则综合推定,不会仅凭一句“不知情”免除刑责。

第一,无资质、无规范、依私人指令经手资金,属明显异常从业行为。

正规企业财务工作有完整流程、正规凭证、对公规范。

零基础的普通设计人员,无财务岗位资质、无合规工作流程,长期遵照老板个人指令私自转账、走账。

即便不具备专业财务知识,具备正常认知的成年人亦应察觉该类操作严重不合规、存在重大风险,仍持续配合执行,依法可认定其对违法结果持放任心态。

第二,薪资异常仅为辅助补强情节,不能单独定罪。

若当事人薪资显著高于同类普通岗位,仅作为参考情节,结合换皮经营、违规走账、虚假藏品包装等多项异常事实,综合补强其主观明知,不单独作为定罪依据。

第三,刑法核心:概括故意。

诈骗共犯无需知晓完整犯罪细节、具体受害人及涉案金额。

只要结合从业时长、工作内容、明显异常的经营模式及获利情况,足以感知公司业务存在违法性,仍持续提供设计、财务、后勤等辅助,即成立概括的犯罪故意,符合诈骗罪共犯的构成要件。

不知情于细节,不等于整体不知情;不懂专业,不等于无违法认知。

三、随意猜测,极易成为定罪铁证

绝大多数底层辅助人员被定罪的关键隐患,来自讯问笔录中的主观随意表述。

刚被羁押的当事人,为争取良好认罪态度、配合办案,极易顺着提问随口作答:“我感觉公司不太正规”“我觉得藏品不值钱”。

但在司法认定中,这类表述可直接作为行为人自认主观知情的供述。

实务裁判口径明确:成年人察觉工作、业务、经营模式明显异常,产生合理怀疑后仍不拒绝、不离职,持续配合并获利,依法可推定具有主观明知。

本案辩护的核心突破点,在于逐一核对同步录音录像,区分当事人真实自愿供述、办案人员诱导提问、模糊设问及被动迎合式回答,依法排除不合法、不真实的不利供述,最终争取到不批捕、取保候审。

职场中更多的刑事风险,藏在老老实实打杂、被动服从、盲目听话、心存侥幸之中。

打工的时候多留个心眼,避免酿成无法挽回的刑事案件。

我是吴律师,关注我,懂法不走弯路。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