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休不批、年假作废、做假制度,还有比这更恶心的吗?
武汉这个事挺让人窝火的,员工攒了206小时调休,直系亲属确诊癌症,想请假去照顾,公司不批,最后只能辞职走人。
更无语的是,离职后公司拿出两份同名同编号的规章制度,一份说按基本工资算加班费,一份根本没提这茬,想用1800元的基本工资打发他。
还好最后因为公司举证不力,赔了1.6万多,所谓的年假“过期作废”的条款也被认定是霸王条款。只是公司到头来只需要补上就行,员工本来是应得的部分却还要走劳动仲裁,费时费力。
说实话,1.6万对员工来说是笔钱,但对公司算个啥。家属重病的时候连个假都不给批,制度再完善也缺了人情味。
你们遇到过类似的事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