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内蒙古,一老师看见路上有几个陌生人打架,他就主动上前拉架,结果混乱中不小心伤到其中一个人,造成轻伤二级。事后他主动赔了7万,获得了对方的谅解,检察院考量他本意并不是行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谁料,男子却被降岗降薪,他特别委屈,认为自己属于见义勇为,不应该被这样对待。
2024年年初一个夜晚,结束工作的陈永春外出消遣,目睹几名陌生人在街上打架。
他教书育人多年,平常在学校没少调解学生矛盾,就本能的上前从中调和拉扯,打算把扭打在一起的人分开。
混乱的场面不受控制,拉扯劝解途中局面失控,陈永春无意间造成其中一人受伤,构成了轻伤二级。
事发之后陈永春内心特别忐忑,他知道事态已经超出预想,没有逃避推脱,就主动找到受伤一方协商赔偿,拿出7万元补偿金换取对方谅解。
周围知情的人也都愿意出面作证,证实他最初出发点只是帮忙劝架,不存在蓄意伤人的想法,属于挺身而出做好事。
案子移交检察院审查过后,办案机关斟酌整件事的来龙去脉,考虑到他本意并非打架斗殴,事后积极弥补过错,取得受害者谅解,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还开具了无犯罪相关证明,意味着陈永春在刑事层面不用背负任何案底。
本以为事情到此彻底翻篇,自己好心帮忙的事情就此落幕,可后续事业单位的处置结果狠狠打击了他。
当地教育部门结合整件事件,依照体制内部管理条例,对陈永春作出下调岗位等级、缩减薪资的处罚,岗位直接降级,每月到手收入随之变少。
得知处分结果时陈永春心里憋屈坏了,如果当初冷眼旁观不去插手,根本不会落到如今处境,可他做不到不管。
他始终认定自己属于见义勇为,并不存在主观恶意,接连向上级部门递交申诉材料,希望撤销不合理处分,申诉接连碰壁之后又提起行政诉讼,结果依旧不尽人意。
部门给出解释,体制人员的纪律管束和刑事追责属于两套评判标准,即便没有触犯刑法,公共场所卷入肢体纠纷依旧需要接受内部处分。
有人觉得,站在主管部门这边,觉得教师属于公众表率,身处公共场所卷入冲突,无论初衷如何,造成他人受伤就该接受约束管理,从严约束公职人员并无不妥。
但更多普通人十分体谅陈永春的处境,也是我较为认同的观点。
如今很多人不愿出手帮扶他人,就是害怕好心换来不公平的结果。
区分故意斗殴和好心劝架本就尤为关键,司法层面已经体谅他的初衷不予追责,体制处分理应酌情放宽尺度。
既要约束公职人员言行,也不能寒了见义勇为之人的心,怎样划分好心劝架与参与打斗的边界,也是相关部门需要仔细权衡的难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23条3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从法律角度来说,刑事不起诉不等于事业单位就可以啥事没有。刑事上不判刑,是考虑到情节轻、赔偿谅解,不追究牢狱责任。
但老师属于事业单位人员,这条规矩要求单位可以做内部降岗降薪处理。
这也是这个案子争议所在,法律是硬性规定,但当事人初衷是劝架见义勇为。制度只看行为后果,不太区分主观动机,所以就出现司法放过、单位依旧处罚的局面。
大家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202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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