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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谁死谁就有理!”内蒙古,一已婚男子在朋友家吃饭喝酒后,又和在一起喝酒的女子

“不是谁死谁就有理!”内蒙古,一已婚男子在朋友家吃饭喝酒后,又和在一起喝酒的女子回到温存了一番。怎料,到了凌晨时分,男子不幸发生心源性猝死。事后,男子家属悲痛不已,遂将当天在一起喝酒的人员告上法院索赔1280000元。据了解,男子患有高血压多年,心脏也有问题。

这是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真实事件。

大致的情况是这样的。2025年8月19日下午,男子张某到好友刘某家做饭聚餐。

傍晚,刘某又叫来一名女子王某一起吃饭。

期间,另一男子陈某过来找了趟东西,没留下吃饭,直接就走了。

到了晚上九点,张某主动提出来要喝酒。张某喝白酒,刘某、王某喝啤酒。

直到夜里11点,这场聚餐才结束。

之后,张某直接和女子王某打车回到住处。

二人在一番云雨之后休息。

到了凌晨四点,女子王某醒来,看见张某嘴角有血沫,感觉情况不对,便马上拨打了120。

可最终,张某还是没能抢救过来,不幸离世。

经诊断,其死因为心源性猝死。根据事后检测,张某当时血液酒精只有7.73mg/100mL,含量很低。

而张某的就诊记录则显示,张某早就查出患有高血压、心脏早搏等问题。

好好的一个人出门,回来的是一具冰冷的尸体,张某妻儿父母无法接受这个事实。

他们认为张某的死亡同刘、王、陈三人定脱不了干系。

于是,张某家属悲痛之余,把刘某、王某、陈某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各项损失合计128万元。

那么法院怎么判呢?法院认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而言,在一起喝酒,不是说只要死人,同席的人就得赔。

只有存在强行劝酒,明知可能面临危险却不施救,才要承担责任。

拿本案而言:

1、对陈某而言,他只是上门找东西,没有喝酒劝酒,家属也无法证明该事实,故陈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刘某作为场地主人,该尽的义务已经做到,不用担责。

3、对于王某来说,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其性行为诱发张某发病,并且王某发现张某身体异常后,也已立刻报警施救,已经尽到救助义务,王某同样无责。

而张某已有家庭,系一名成年人,也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他本人最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本应保护好自己,减少危险行为。

但他依然任性而为,最终酿成悲剧发生,他本人应当自负其责。

最终,法院也是驳回了张某家属的全部诉求。

我们能深切同情张某家属的心情,但难过归难过,不能因为亲人没了,就不分青红皂白地把责任都算到在场其他人头上。

打官司讲究的是实实在在的过错和证据,不能光看发生了死亡这件事,就认定别人有错。

心里再悲痛,也不能逼着没有过错的人赔钱担责的道理,院方的判决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信源:裁判文书网、深圳新闻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