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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上班期间无聊,就约了两个婚外的女子玩,随后跟这俩女子保持着不轨的关系

重庆,一男子上班期间无聊,就约了两个婚外的女子玩,随后跟这俩女子保持着不轨的关系。后来消费太高没钱了,男子就找公司同事借钱,借走4位同事16.5万元,回头还拖欠着不还,拖欠了9年3个月也没还给人家。一个是出轨、一个是欠钱,两件事均被公司得知,公司认为男子违纪,直接就把他给开除了。男子不服气,要求公司给自己复职,另外还要赔偿。

(西安晚报,8月10日报道。)

要说又搞外遇、又借钱不还,这种人的人品,也是坏得很。

这个男子就是陶某,以为自己的工作还不错,作为已婚人士的他,就开始飘了。

陶某先是自我膨胀,感觉自己很了不起,就在外面找了两个女子玩一玩。

而陶某并非就是纯玩,而是跟两位女子都发生了婚外的,不正当的关系。

每一次跟女子外出约会,或者需要日常的维系感情关系,都是需要开销的,渐渐的,陶某感觉自己的经济吃紧。

手中缺钱,陶某一时间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无奈,就准备找自己的同事借钱。

找其中的一个同事借钱后,感觉还是不够花,之后陶某又开始找第二个同事借,之后就是第三个、第四个......

就这样,合计找4位同事,借走了16.5万元。

要说借钱,按时归还就行,同事的钱也是自己辛苦挣回来的。

可是这个陶某,借钱之后,却拖欠着又不肯还钱,惹得同事之间的关系,也很微妙跟尴尬。

同事又不好意思催债,就这样,拖欠了9年3个月,这个陶某也没有把钱完全还给自己的同事。

一边就是自己出轨,一边就是拖欠同事的钱,陶某的名声逐渐臭了,在公司里,没人愿意待见他。

很快,公司发现了陶某的所作所为,认为陶某的行为已经违纪,不适合再做公司的员工。

经过一番程序审核、处理、公示,最后公司给出的结论是——开除陶某。

对于公司的决定,陶某不答应,立刻就提出了仲裁。

而仲裁部位则同意公司的做法,认为公司的行为合理合法,并不存在任何的不恰当之处。

眼看如此,陶某又准备上诉,将公司给告了。

陶某表示:出轨、外遇,这个是我个人私德的问题;找同事借钱,这个是我们之间的民间借钱,我也没说不还钱。

因此,陶某提出诉求:公司要再次录用自己,给他复职,再次签订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还要赔偿自己的损失。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一审、二审都判定,涉事公司跟陶某这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行为,驳回陶某的全部诉求,支持公司的决定。

从法律上来说,男子婚内出轨,并不属于劳动违纪。

另外找同事借钱,也跟履职无关,原则上公司不可以直接开除。

但是有不少单位,如果规章制度明确指出,行业纪律、内部制度,如果把严重违背良俗、生活作风问题,纳入了违纪的范畴,导致行业的名誉、公司信誉受损,就不再是个人的私人私事。

《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第 2 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法给以开除。

本案中的公司,其规章制度,已经明确把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违反生活作风等,作为严重违纪的情况。

那么,男子的私人私德作风,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契合良俗,依法可以做出惩罚。

而公司如果想要将男子开除,就需要走正确的程度。

根据规章制度,展开全体职工的民主讨论,并且向员工公示、告知,之后跟员工核实,确定之后,可以依法将男子开除。

《劳动合同法》第 43 条规定,用人单位想要将违纪人员开除,需要事前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保证程序合法。

本案中,单位已经完成了事实的调查,并且根据代表的意见做出了处理方案,4位员工也已经签字认证,之后的程序也合法。

公司行为认定解除合法,不需要支付赔偿金,也不需要赔偿经济补助金,更加不可能将男子再次召回公司,所以法律也判定,驳回劳动者的全部诉求。

另外,针对男子的婚姻纠纷,其妻子可以主张离婚起诉,要求男子赔偿;针对男子欠钱的问题,出借者也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利息等。

虽然男子被解约,但是债务还在存在,不会因此消失。

信源: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