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男女结婚后,性格不对付,在孩子2岁的时候,女子选择离婚。当时小孩判给男子,女子每个月支付600元生活费给小孩。而这个男人呢,没啥本事脾气倒挺大,生怕前妻探视孩子的时候,将孩子抢走,直接就把前妻给拉黑了,拒绝她跟孩子接触。前妻无奈,只能让妹妹给前夫转钱给孩子,再后来前妻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干脆也不给钱了。
眼看着不给钱,前夫气不过,就把前妻给告了。8年的时间,要求前妻支付5.5万元的生活费过来。
(闽南网,8月9日报道。)
一男子胡某跟女子黄女士结婚之后,发现彼此的性格不是很合适,二人也是吵吵闹闹。
虽然生育了小孩,但是还是没法为了孩子忍耐,最后闹了离婚。
在孩子2岁的时候,夫妻俩各奔东西,当时孩子判给了丈夫胡某,黄女士每个月需要支付600元的抚养费给到孩子。
就在离婚的时候,双方是有协议的,在各个节假日期间,女方征得了男方同意之后,可以增加探视孩子的时间。
谁知道,离婚之后,胡某直接就把前妻黄女士给拉黑了,决意不再跟她联系。
黄女士也是着急的很,但是前夫就是这样自私,前夫这样做的意图在于,不准前妻跟孩子接触,不准前妻跟孩子太亲密。
本着这样的私信,胡某一直紧紧的看着孩子,不让孩子跟妈妈接触。
黄女士就很难受,见不到孩子,也没法给孩子打钱。已经欠了孩子2.5万元的生活费了,但是前夫给自己拉黑,黄女士不知道怎么把钱打给孩子。
最后无奈,只能拜托自己的妹妹,让她代为给胡某转账2.5万元,作为孩子的生活费。
转账之后,胡某做事太狠,真的不肯黄女士跟孩子联系,不发私信,不发视频。
这样的做法让黄女士很无语,渐渐的,就跟孩子那边断了联系,黄女士决定,之后再也不给前夫那边支付抚养费了。
眼看着又不肯前妻过来看孩子,还不见前妻支付生活费,胡某又不乐意了。
随后胡某准备把前妻给告了,说她不给孩子支付抚养费。
其实说来说去,就是胡某内心别扭,格局太小,过于自私,相关部门接到这个案子之后,更多的是可怜孩子。
在上诉之后,办案人员跟小孩进行了接触。
孩子这边哭诉:为啥妈妈不跟自己联系了呢,是不是我做错了什么事情?
而且因为好久没有见到妈妈,孩子经常一个人蒙在被窝里哭泣。
这个细节,办案人员也跟黄女士进行了分享。
黄女士则表示,她非常委屈。因为她多次的提出了要探望孩子,但是都被前夫给拒绝了,他不肯孩子见她,每一次都阻挠。
黄女士想要询问孩子的学习情况、生活情况,前夫直接不理睬,将其拒之门外。
对于这样的态度,黄女士太寒心了。
就算两个人之间有再多的怨恨,不至于落到孩子的身上。
眼看着调解陷入了僵局,办案人员将胡某喊过来,先是对其劝解,理清法律的边界。
支付抚养费,跟探视孩子的权利,这个是两项独立的法定权利跟义务,不可以互相作为前提。
抚养费是孩子成长的物质保障;探视权是孩子心底的情感念想。
办案人员批评胡某:你把孩子的权益,当做了谈判的筹码,你似乎是赢了黄女士,但是其实你输了孩子。
胡某则表示,他就是害怕前妻把孩子给带走。
最后调解之后,双方约定了探视时间、地点、接送孩子、白纸黑字约定好,双方都可以放心。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法定的探望权,直接抚养的一方必须协助履行义务。
男子作为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无权私自将女方私自拒绝,不可以将人拒之门外。男方没有权利私自剥夺,不可以阻止母亲见孩子。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负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既是责任也是义务。
女子因为被前夫拒绝探望,之后负气擅自停止给付抚养费,在法律上不成立,可能会构成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大人之间有矛盾,不能拿孩子这边的权益去惩罚大人之间的矛盾。
对于孩子的探望权以及抚养费,属于对于孩子履行的义务,是两个互相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可以互相抵消,也不可以互相对抗。
男方不让前妻看望孩子,这个就是违法的。
信源:闽南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