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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福泉,男子谎称有一套安置房,4个买家先后掏钱买下,等他们发现受骗时,男子早已

贵州福泉,男子谎称有一套安置房,4个买家先后掏钱买下,等他们发现受骗时,男子早已失联。更让人想不到的是,男子既不是卖家,也不是买家,这场骗局历经曲折,历时6年才最终告破。

甘某原本有一套征收补偿的安置房,就等房子建好后办手续。

不料他做生意亏了本,还欠了外债,眼看着窟窿越来越大,就打起了房子的心思。

其实在早2017年,甘某把被征收的老房子以7.8万的价格转让给了弟弟甘某甲。

当时协议写的清楚:未来的安置房归弟弟所有,哥哥不能私自处置。

2020年法院确认了这个转让事实,要求甘某交房后配合过户。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这套安置房跟甘某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可甘某因为缺钱,在短短几个月时间,他拿着这套不属于自己的房子,先后跟4个买家签了合同。

何某是第一个中招的,他给甘某交了6万定金。

紧接着赵某又交了14万。

刘某又付了15万多预付款。

最后上当的是杨某,同样付了21万预付款。

4个人4份合同,同一套房,56万多就这么进了甘某的口袋。

甘某拿着这些钱还债、剩余的都被他吃喝玩乐挥霍,最后一分都没剩。

杨某是最后一个发现不对劲的。

他签合同的时候,项目还没交房,说是期房。

等了两年多,小区建好了,杨某联系甘某,发现对方电话不接、人找不到。

杨某按甘某身份证上的地址找到村委会,才被告知这房子早就卖给别人了。

而且是2020年6月之前就卖掉的,比跟杨某签合同还早。

杨某得知真相顿时懵了,他赶紧报警,警方说这是民事纠纷,建议他去法院起诉。

杨某没办法,只能走民事诉讼。

跟他一起起诉的还有刘某,两人赢了官司,可甘某早就失联,法院缺席判决甘某退钱。

可判决书下来,执行不了,甘某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人也不知道跑哪去了。

一纸胜诉判决,却没拿回一分钱。这一拖就是4年。

直到2024年2月,杨某再次报案。

这一次,警方认定甘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网上追逃,甘某很快被抓获归案。

到案后,甘某交代了自己一房多卖的事实。

2024年8月,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期间,又站出来两个被害人:何某和赵某。

他们也是被甘某以房主的名义骗取了购房款,时间甚至比杨某、刘某还早。

2024年9月,甘某因为生病被取保候审。

结果他在取保期间又跑路了,跑到外地躲了起来,直到2025年12月,再次被抓。

2026年5月,案子移送检察院。

检察院审查时发现了一份2017年的民事判决书,原来这套房子早在3年前就转给了他的弟弟,甘某根本无处分权。

这就把案子的性质彻底坐实了:不是简单的违约,是明知没有处置权还故意坑骗他人。

2026年6月,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起诉。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包含情形: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也就是说,签合同的时候,明明自己没有房子处置权,却故意卖房收钱,拿到钱挥霍、跑路,根本没打算交房,就构成合同诈骗,要负刑事责任。

单纯民事违约和诈骗区别:违约是想履行但是做不到;

诈骗是一开始就没打算履行,只想骗钱。

甘某明知自己已经没有卖房权利,却把同一套安置房先后卖给4个人。

共收取4人共计56万余元购房款,钱款挥霍一空,事后失联、取保后再次逃跑。

属于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钱财,符合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算是有了个交代。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甘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5万。

这个案子其实有几个地方值得人深思。

第一个问题是:这种骗局为什么能成功?

期房、安置房这类特殊房产,有个共同特点:信息不透明。

买家很难核实房子的真实产权状况,尤其是安置房,从征收、补偿到最终办证,中间隔着好几年,手续复杂,普通人根本搞不清楚。

甘某就是钻了这个空子反复收割。

第二个问题:买家维权为什么这么难?

杨某最早报警的时候,警方说是民事纠纷,让他去法院。

法院判了,又执行不了。这一来一回,4年过去了。

民事和刑事的界限,在这里变得模糊。

一房多卖到底是违约还是诈骗?

关键在于卖房子的人是不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行合同。

甘某明知房子不是自己的,还反复签约收钱,事后逃匿,这明显是诈骗。

如果第一次报警就立案侦查,买家们的损失可能早就追回来了。

甘某也不会在取保候审期间有机会跑路。

第三个问题:制度漏洞在哪里?

安置房、期房这类房产交易,应该有更强的监管。

买方付款前,产权状况应该可以查询核实。

目前,4个买家的56万能不能追回来还是个未知。

案例来源:闽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