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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阜新,干了20多年公安的副局长薛某,退休后被翻旧账。他在经营铁矿厂征迁时,为

辽宁阜新,干了20多年公安的副局长薛某,退休后被翻旧账。他在经营铁矿厂征迁时,为了多拿赔偿,又是伪造蓄水池权属,又是倒签租地协议,还虚报了几十车运费。一审法院认定他诈骗动迁款286万,直接判了10年半!老婆不服,找专家喊冤说投入大,二审法院却维持原判。这到底是错判还是罪有应得?

薛某这个人,在阜新公安系统摸爬滚打了20多年,从基层干警一路干到副局长,2021年才退下来。

按理说,这履历够光鲜了。但他有个隐藏身份,是当地一家大巴铁选厂的实际控制人。

早些年开矿,他确实下了本钱。他妻子张女士后来接受采访,翻来覆去就是那句话:我们投了四五百万进去,那都是真金白银。

时间到了2015年,那边要修铁路,铁选厂被划进了征收红线。县里专门成立了铁路办来谈拆迁。

薛某作为厂方代表,开始跟政府掰手腕。既然是副局长,虽然不管这块,但那张脸就是通行证,谈判桌上底气足得很。

经过好几轮拉锯,最后谈下来521万的补偿款。

这笔钱分两块:一块是厂房设备的对价补偿,另一块是专项补偿,包括蓄水池、租地附属物和铁矿石运费。

问题就出在这第二块。

2023年薛某刚退休,纪委和公安就找上门了。拆迁档案一查,发现了三处硬伤。

第一处是那个蓄水池。地根本不是薛某的,是村集体的,他当年就是口头借来用用。结果动迁时,他让人出了份假证明,硬说权属归厂子。

第二处是一份租地协议,用来多算附属物赔偿的。鉴定机构一查墨迹,发现是后补的,时间倒签了两年,原始合同根本没这条。

第三处最离谱,铁矿石运费报了好几十车,结果办案人员去查物流台账,查过磅单,找司机核实,大部分车次都是编的,司机根本没拉过。

这三笔加起来,一共虚报了286.0292万元。

一审的时候,薛某辩解:我没亲手写假协议,也没亲手填假单子。

法院认为:你是老板,你指挥手下办的,默许手下办的,用身份压着征地人员别细查,这在法律上就是主谋。

2024年一审宣判:诈骗罪,10年6个月,退赔286万。

薛某不服,上诉。

他老婆也急了,找媒体,找北师大的法学教授点评。

教授的观点是:厂子投了400多万,才拿回521万,法院没做资产评估,把合理对价也算成诈骗,这是客观归罪。

听起来有理,但二审法院辽宁高院不这么认为。

裁定书写得很硬:补偿协商的前提是真实。你用假证、假协议、假运单,把不该补的硬塞进去套现,这就是虚构事实。

谈判形式改变不了诈骗性质。

2025年,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很大,也是大家觉得有冤的地方:我投了真金白银,多拿点回扣,怎么就成诈骗犯了?

第一,关于诈骗罪的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键在于欺骗行为是否让被害方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

薛某厂子投了四百万不假,但那是资产对价补偿的事儿。

而蓄水池、假租约、虚报运费,这三项是独立的补偿项目。

薛某利用假材料,让铁路办误以为这些项目存在,从而多支付了286万。

虽然整体补偿款是521万,但这里面有286万是基于假信息给出去的,这286万就是犯罪数额。

第二,关于家属的喊冤逻辑。

家属说投了四五百万,拿回521万,没赚多少。

但法律不讲总账盈亏。就像你买东西,真货给钱,假货那就是骗。

法院这次没去评估整个厂子值多少钱,不是因为疏忽,而是因为诈骗罪审的是那笔假账,不是审整笔拆迁款。

只要纯虚报的数额够大,罪名就成立。

第三,关于副局长的身份。

薛某虽然不是分管拆迁的,但他用公安局副局长的背景去施压,让审核人员放松警惕。

这在判决书里写得很明白:利用职务影响力降低被骗方审查意愿。

这不是免罪牌,反而是量刑时的一个从重情节。

第四,再审翻盘机会大吗?

除非家属能拿出铁证,证明那286万里有大部分是合法对价。

但就目前看,假证有笔迹鉴定,伪协议有时间戳,虚运费有司机反水,证据链闭环了。

而且辽宁标准里,诈骗50万以上就是数额特别巨大,起刑点就是10年。

即使把286万拆掉一部分,只要还剩50万以上,10年半这个刑期就依然在法定幅度内。

别觉得自己投了钱、出了力,就理所应当能从公家那儿多薅点羊毛。

薅羊毛用的是假材料、假合同,那就是诈骗,法律不看你是副局长还是平头百姓,只看证据。权力没用在正道上,退休了也得把牢底坐穿。

厂子真金白银投了四五百万,就因为多报了两百多万的假账,结果十年半的刑期。

有人说判重了,毕竟投了钱;有人说判得对,骗国家一分也是骗。

你觉得呢?如果你说了算,你会怎么判这286万呢?

信源: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