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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民办教师的养老补贴问题,首先要确定原民办教师在当时特殊历史背景下,为农村

如何解决民办教师的养老补贴问题,首先要确定原民办教师在当时特殊历史背景下,为农村的教育事业所作出的努力与贡献,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的文件精神,党中央,国务院早就对民办教师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其文件精神指出:“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

教人【1992】41号对民办教师也作出同样的定义:“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关键力量,肯定了其为农村教育事业作出历史性贡献。”

许多离职、被辞退的民办教师为了维权,寻求法律依据,他们从百度、利用AⅠ 智能、上级文件一页一页寻找,功夫不负有心人,恰恰有六条关键的法律法规被他们找到,党中央,国务院早就有对离职、被辞退民办教师政策纲领的指示,其要点摘要:

1、核心定位:统筹解决我国特定历史阶段民办教师问题的纲领政策文件。

2、辞退人员安置:对被辞退的民办教师,由当地政府协调做好善后工作,优先推荐到乡镇企业等单位就业;对年老病残的离职民办教师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保障老有所养。

4、待遇与保障:明确民办教师相关福利保障的制度要求,后续配套政策进一步要求将离岗、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落实相关待遇保障。

5、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是国务院办公厅于1997年09月07日发布,自1997年09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党中央,国务院对原民办教师的关心十分重视,对他们为我国乡村教育所付出努力与贡献也作出了明确的肯定,对离职、被辞退的民办教师的日后安排,后续配套政策已经作出了明确的指示。

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实际上是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如何解决原民办教师养老保险补贴的问题,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秉持当年雇主与被雇人之间的劳务合同去履行,让离职、被辞退民办教师老有所依,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