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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女孩遭强奸案被挂案五年18岁女子报警称被强奸,警方接警后于9天后立案,但案

18岁女孩遭强奸案被挂案五年

18岁女子报警称被强奸,警方接警后于9天后立案,但案件长时间没有进展,直至案发近5年后,警方才重启案件。

据红星新闻报道,本案发生于2019年9月。

当年9月8日上午,女子拨打110报警称,自己在公寓被前男友强奸。

事发地派出所受案后,将案件移交给刑侦大队,警方于9月8日上午,给王某某做了询问笔录,又于中午勘查了案发现场,发现多处“红色斑迹”。

事发当天,警方还先后在派出所、医院提取了王某某身体上的生物证据。

同年9月17日,女方出院当天,刑侦大队正式立案,女方为此还聘请了代理律师。

然而,此事后续很长时间再无进展。

直到2024年8月1日上午,兰山分局才正式传唤男方,次日将其刑拘。

2024年8月15日,检察院批准逮捕,两个月后移送起诉,终于2025年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2019年、2024年,兰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两次做法医鉴定,共统计女方全身17处皮肤出血和损伤,结论为“多处软组织挫伤、皮肤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最终鉴定意见为“轻微伤”。

此外,女方身体擦拭物、现场卧室的提取物,也检出男方的DNA分型。

2026年5月,兰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5年。

女方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未考虑犯罪造成的身体痛苦、精神伤害、多次试图自杀等符合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判决太轻。

对此,一审法院解释道,从相应材料形成时间看,均系2024年8月7日、12月25日之后形成的,诉讼代理人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女方目前的生活及健康状态系2019年9月8日被男方强奸所致,故本案并不存在强奸罪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李某坚持无罪,提起上诉,已被临沂中院受理;而王某某方则向兰山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2026年5月,兰山区检察院驳回抗诉申请;6月,女方又向临沂市检察院申诉。

截至媒体发稿,该案尚无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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