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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12岁女孩通过手机聊天,认识了一名21岁男子。后来,该男子在明知对方是儿

广西,一12岁女孩通过手机聊天,认识了一名21岁男子。后来,该男子在明知对方是儿童的情况下,依然与之谈起了恋爱。这还不算完,男子还多次将女子带回家中,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与之发生了关系。不久后,女孩身体出现异常,其父母带她上医院检查,发现女孩怀孕,遂报警。警方很快找到男子,男子最终获刑5年4个月,并被判向女孩赔偿40000元。

事实的这样的,案发前,女孩小莉(化名)因身体不舒服,便在告知父母后来到医院做检查。

小莉的父母起初也没有多想,以为孩子只是日常小病。

怎料,医院的检查结果,让这夫妻俩瞬间崩溃——才刚满12周岁的女儿,竟然怀孕了。

夫妻俩是又震惊又心痛,他们当然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于是,立刻反复追问小莉,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小莉心里十分害怕,一开始迟迟不肯开口。
后来,在父母耐心的安抚和询问下,才终于说出了全部实情。

原来,这一切的源头,都是一名21岁的男子陈某。

2024年4月,小莉在上网时认识了陈某。

当时,小莉很清楚地告知了陈某的具体年龄。

但陈某毫无底线,依旧和未成年的小莉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

在两人相处的一段时间内,陈某曾多次将小莉带回自己家中,且在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多次和小莉发生关系。

年幼的小莉没有辨别和自保能力,就这样遭受了侵害。

直到身体出现严重问题,如此荒唐的事才曝光。

得知全部真相后,小莉的父母很是气愤,他们当时就掏出手机报了警。

警方很快联系陈某,陈某主动到案,如实交代了自己所有的犯罪经过。

后来,案件查实移交至检察院,检方以qj罪提起公诉。

即便到了这一步,陈某依旧心存侥幸辩解,坚称他和小莉是正常恋人关系,一切都是小莉自愿的,他的行为不应算作犯罪。

那么,他的说法能站得住脚吗?

1、14周岁以下,从来无自愿一说。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可见,只要未满14周岁,不管女孩是否同意、是不是恋爱交往,发生性关系直接按qj罪处理,不存在自愿就能免责。

陈某明知小莉只有12岁,依旧多次发生关系,已经构成qj罪。

2、陈某明确知晓小莉仅12岁,短期内多次侵害,还造成小莉怀孕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因此依法要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综合全案案情,判处陈某实刑5年4个月。

案件办理期间,为了减少对孩子的持续伤害。小莉的父母带着年幼的女儿,做了流产手术。

他们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医药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40000元。法院最终判予支持。

说句实在话,陈某的行为及后续的说法都真的非常可笑。

一个12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理上,都未发育成熟,陈某难道不知道吗?他在知晓的情况下,还对小莉下手,打着谈恋爱的幌子实施龌龊举动,这不摆明了是变态吗?

为了满足他那几分变态的欲望,结果毁了自己的人生,陈某着实做了一笔“好赚”的生意。

当然,12岁的小莉受到伤害,其父母当然也难辞其咎。

我们都知道,父母是子女的当然监护人,也是第一责任人。小莉父母对于女儿上网交友的行为既不管理,也没做好安全教育,最终才让坏人钻了空子。

他们俩也应该好好反思一下!

希望这件事也给所有家长敲响警钟。我们教育孩子,不能只顾着照顾孩子的衣食住行,更要多关心孩子的社交和心理状态,及时做好引导,尽到应尽的责任,切莫等出事之后再追悔莫及。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信源:裁判文书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