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书记员大变革:铁饭碗没了,但好日子来了?
·
最近,司法系统扔出了一颗重磅炸弹。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一出来,圈内圈外议论纷纷——有人说这是动了书记员制度的根,也有人说这是给千千万万在法院打杂的年轻人指了条明路。
说实话,这些年法院的书记员有多难,懂的人都懂。干最琐碎的活儿,拿最微薄的工资,还没个正式名分。有的干了好几年,连跟法院签合同的资格都没有,挂靠在劳务派遣公司名下,活脱脱一个“三无人员”——无编制、无保障、无前途。这次六部门联合发文,信息量极大,毫不夸张地说,就是把过去的那一套推倒了重来。
先说最扎心的一条:编制没了。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主要实行聘用制管理,原则上不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各省书记员总量要与法官员额数量大体相当,严格控制规模。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以后法院的书记员,基本上都是“合同工”,那个让人挤破头的“政法专项编”,对书记员这个岗位来说,基本关上了大门。
有人可能要骂娘了——好不容易考进法院,图的不就是个编制?这话搁以前没毛病,但这次文件的精妙之处就在于:关了门,但开了窗。文件要求推动符合条件的编制内书记员及时转任其他审判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说白了,已经在编的给你安排了出路,但新人就别惦记这个编制了。这步棋走得狠,也走得稳——既没有一脚踢开老同志,又给新人划清了边界。
再说个更狠的:劳务派遣,拜拜了您嘞。
《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逐步取消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这可真是捅了马蜂窝了——多少书记员在法院干了三五年,连自己到底算哪个单位的人都搞不清楚,工资条上盖的章跟工作证上的章都不是一家公司的,说起来都像个笑话。 过去那种“法院用人、派遣公司管人”的荒诞局面,终于要走到头了。直接签合同,意味着劳动关系更加清晰了,权益保障有了抓手,社保公积金这些基本的东西,不能也不会再被层层扒皮了。
再来看招聘:省级统招,不再是“萝卜坑”。
《意见》规定,聘用制书记员原则上实行省级法院统一招聘。由高级人民法院研究提出用人额度总量方案,合理分配辖区法院的用人额度。这招够狠——过去有些基层法院招书记员,那真是“肥水不流外人田”,关系户扎堆,公开透明就是个摆设。现在省级统招,至少流程上规范了,想搞小动作就没有那么容易了。
而且文件还首次建立了递补机制和转聘机制。递补就是招聘时可以按比例确定备选人,有人离职了可以直接补上,不用重新招一轮;转聘就是书记员可以在不同法院之间流动。这不就是给那些在基层法院熬了几年、眼巴巴等着挪个窝的年轻人开了一扇窗吗?以前想换个法院比登天还难,现在总算有了条正儿八经的路子。
最让人眼前一亮的是等级制度。
《意见》规定,聘用制书记员实行分级管理,等级设置为十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高级至四级高级聘用制书记员、一级至六级聘用制书记员。这个设置参照了编制内书记员的等级做法,实现了与编制内书记员等级相贯通。说白了就是——虽然你没编制,但你的职级体系跟有编制的人是一套逻辑,升职加薪有章可循,不再是领导拍脑袋说了算。
薪酬方面,文件要求根据等级执行相应工资待遇,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薪酬标准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这比过去那种“随行就市、爱给多少给多少”的局面强了不止一个档次。
还要提一嘴职责边界。
《意见》细化了聘用制书记员的岗位履职清单,明确了多条“红线”——不得单独从事立案审查、调查取证、调解、保全等应当由法官、法官助理从事的工作,不得从事核心涉密岗位工作。以前有些法院把书记员当万能砖,哪里缺人往哪搬,立案也干、调解也顶、连档案室缺人都得去搭把手,一个月拿三千块钱恨不得干出三万块钱的活儿,这回总算把账算清楚了——该是谁的活儿就是谁的活儿,别拿豆包不当干粮。
书记员的职业发展。
文件明确,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在开展法官助理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时,可将具备一定年限的司法辅助工作经历作为部分岗位的招录条件。这等于给聘用制书记员留了一条“转正”的通道——你干满年限,表现优秀,考法官助理或者事业编的时候,这段经历就是你的筹码。
回过头来看这份文件,六部门联合发文,规格之高罕见。从用人额度到招聘机制,从等级管理到薪酬保障,从职责边界到职业发展,几乎覆盖了聘用制书记员职业生涯的每一个环节。有人唱衰说这是把书记员的铁饭碗给彻底砸了,可我倒觉得——那些靠关系混日子的,确实该醒醒了;那些真正干活儿的,好日子这才刚刚开始。 毕竟,一个把账算明白、把路指清楚的政策,总比让大家在糊涂账里瞎折腾要好的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