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民于某邀约闺蜜在露营地聚餐,其表哥张某临时到场参与,自行购置啤酒共同饮用。聚餐结束后众人在营地留宿,次日清晨同行人员发现张某无法唤醒。
紧急拨打 120 送医,张某途中抢救无效离世。张某家属随后将于某等聚餐人员、露营地及经营者诉至法院,索赔 102 万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事情发生在 2025 年 9 月 26 日。于某约马某、刘某等人到乌鲁木齐县一处露营地吃小火锅,表哥张某临时加入,并在途中自行购买啤酒。
聚餐结束后,众人决定留宿,工作人员提供电暖气、电热毯并作出风险提示。次日,刘某发现张某无法唤醒,同行人员立即拨打 120。
张某送医途中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每 100 毫升 426.2 毫克。家属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无法通过鉴定明确基础疾病、饮酒、夜间环境等因素对死亡结果各自的影响程度。
家属把于某等五名聚餐者、露营地及经营者列为被告,诉求背后不只是张某在营地离世,还提出营地不具备留宿经营资质。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共同聚餐行为是否当然产生持续看护义务,营地违规留宿与张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023 年 7 月,乌鲁木齐市某公司负责人李某组织员工到郊区农家乐团建。员工王某饮酒约 500 毫升后站立不稳,被扶到沙发休息。
活动结束时,王某仍无法独立行走,李某安排六名同事送王某回家。到达小区后,众人联系王某妻子赵某,赵某当即要求尽快送医,但处置有所延迟,王某最终因异物窒息、心跳呼吸骤停死亡。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应当对过量饮酒承担主要责任,但公司、组织者及同行人员面对已经明显失去自理能力的王某,没有第一时间采取专业救治措施,救助手段存在瑕疵,最终共同承担百分之十责任,赔偿九万余元。
团建案件核心不在于席间是否存在劝酒,而在于同行人员是否识别出当事人已经陷入明显危险、救助措施是否到位。成年人意识清晰、行动正常时,饮酒行为主要由本人管控;
一旦出现昏迷、持续呕吐、行动失控等状况,同饮者若仅将人送回住所、不及时送医,很可能因救助不充分承担责任。依据《民法典》过错责任规则,司法实践中会结合现场风险程度,判断当事人是否尽到合理救助义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郭某案裁判思路则有所不同。2021 年 12 月 30 日,郭某参加单位聚餐,身体不适后由同事驾车送回住处,次日被发现死亡。
尸检确认郭某死于冠心病引发的心源性猝死,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及代谢物。公司每年组织体检,同事事前并不知晓郭某患有心脏疾病,现场也没有强迫劝酒的证据;
同时同事劝阻郭某骑行电动车、安全将其送回家。法院认定同行人员已经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一审驳回家属诉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一名同事自愿补偿两万元,属于自愿道义补偿,不代表构成侵权。
回到张某露营猝死案件,露营地因未经许可开展留宿业务被罚款 500 元,该处罚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能直接推定留宿行为诱发心源性猝死。
营地事前作出风险提示,也提供了保暖设备;于某等人不存在劝酒、灌酒行为,发现张某异常后第一时间呼叫急救。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任一被告存在与死亡结果相关的过错,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三起案件裁判结论并不冲突,责任划分取决于现场状态、风险识别时机、救助措施以及司法鉴定得出的因果关系。成年人应当对自身饮酒行为、身体健康状况负首要责任;
同行人员发现他人出现明显危险时,不能消极放任。共同聚餐不会自动产生赔偿责任,但及时识别风险、采取匹配危险程度的救助措施,是法院判断有无过错的关键标尺。
信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