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判决逾期,债权人能执行哪期?
证据链的关键,不只是“有一期没付”,而是要对应三项事实:生效判决规定了哪些分期、申请时哪些期次已经到期、这些到期款项是否仍未履行。
判决主文可以证明每期金额、履行日期及是否约定“逾期后剩余款项全部到期”,但它不能单独证明债务人后来有没有付款,还需结合收款、付款记录核对具体期次,记录只有金额、没有付款主体或款项用途的,也未必能对应到某一期判决债务。
通常,债权人能申请执行的是 已经到期且未履行的一期或数期 ,多期均已到期的,可以逐期申请,也可以将全部已到期未付款项合并申请,后续尚未到期部分一般不能直接纳入执行;首期逾期,并不当然意味着剩余各期全部提前到期,只有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了相应后果,才应据其具体内容判断。
还要分别核对每一期的时间节点:申请执行期间通常为两年,分期履行的,从 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分别起算 ,不是从首次逾期之日统一计算,较早到期的期次不宜因等待后续分期而忽略其独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