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两人被判一年,一人 11 个月,三人均处以十万元罚金。
山西沁源三名辅警,在巡逻返程途中,发现了一名疑似酒驾男子,于是将他带离不属于他们管辅的区域后,和司机"协商私了",也就是说,给钱放人。
这事说来话长,得从2018年3月讲起。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里有三个协警,刘某、王某、雷某,三人平时搭班巡逻,关系处得不错,也正是这份"默契",把三人一起带上了歪路。
辅警这个身份说白了就是给在编民警打下手的,没有独立处罚权,更谈不上执法权,可这三人偏偏把自己当成了正儿八经的交警,专挑夜里查酒驾这个环节下手,一查就是快七年,直到2025年1月才被揪出来。
七年时间里,涉案案件共计 31 起,收钱数额从一千到八千不等,钱到手之后三人再私下分。刘某一共收了五万四千六百元,自己落袋一万七千九百四十九;王某收了五万两千六,个人分得两万零两百零四;雷某也收了五万两千,进自己腰包一万八千八百四十七。
这30起案子里,只有一起走了正规的行政处罚程序,剩下的全都被三人用"私了"的方式给压了下去。
真正让事情捅破天的,是2023年6月9日夜里那一次。三人巡逻返程,路上截住了一辆疑似酒驾的车,司机叫李某。
呼气式酒精检测一测,134毫克每百毫升,早就过了醉驾80毫克的红线,按理说这种情况必须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三人没往上报,反而暗示李某可以拿钱解决。
李某当场慌了,掏出手机打给母亲求助,谁承想挂断电话之后情绪彻底崩了,冲上马路,被迎面开来的一辆轿车撞倒,人当场就没了。
案子最后定性是滥用职权罪加受贿罪,两条罪名分开算。滥用职权这一条,是因为三人本来就没这个处置权限,还跑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地方去处理案件,结果闹出了人命,属于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
受贿这一条,是因为收钱放人这个动作本身,符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的构成要件。
虽说辅警不算在编的国家公职人员,但在协助执法、行使公权力这个环节上,法律是可以按国家工作人员来认定的,所以受贿罪的主体资格站得住脚。两条罪名分别独立,不存在互相吸收,法院就按数罪并罚来分别定刑,再合并执行。
一审判决下来,刘某和王某各判一年,雷某判十一个月,三人另外都要交十万元罚金,这笔钱是要上缴国库的。
三十起案子背后,暴露的是基层执法监督环节的漏洞,几个协警把手里那点便利用歪了,最后闹出人命才被查出来,这个教训不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