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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一女子胜诉后向法院申请执行,结果执行多年却依然没有执行回来,甚至以物抵

河北邯郸,一女子胜诉后向法院申请执行,结果执行多年却依然没有执行回来,甚至以物抵债都被恶意阻拦,女子随后去了信访,然而,当晚法院执行局长联系女子让她送点钱,索要无果后,局长又进行了低俗骚扰,不料却反手被女子举报。

据悉,武女士因工程款纠纷在2019年胜诉后,便申请了执行,执行多年,她先后遭遇了查封程序违法,租金被截留,优先受偿遭无视,以及以物抵债也被恶意阻挠,无奈,武女士便进行了信访。

期间,涉事法院执行局局长郭某联系上武女士,称可以帮武女士协调案件,让她送点钱,谁料武女士根本不吃这一套,当即选择了拒绝,见武女士不为所动,郭某随后多次打电话对武女士进行骚扰,甚至还表示院长喜欢你,希望你自己把握机会。

事发后,武女士直接选择了曝光并向纪检委进行了反映,目前,当地已经成立调查组,并已经对郭某做出了停职处理。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没想到,真的是没想到,真的是目无法纪,这是法院,最讲法的地方,怎么会出这种事情呢?

还有网友说,这算什么,当年我执行的时候,钱款都回来了,人家就是各种理由压着不给,不是说出差没空处理,就说在休假,你说怎么办吧?了呢?

也有网友说,执行是最有油水的地方,也是最容易产生问题的地方,这些环节,要加大监督才行。

其实,索贿和行贿虽然都是贿赂行为,但是,索贿性质更为恶劣,原因是索贿是公职人员先提出来的,那么,一旦拒绝,往往意味着对方可能会使绊子,加大处理难度,甚至是人为刁难,所以,索贿的性质比行贿要恶劣很多。

就连刑法都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贿赂的,要从重处罚,这也说明,索贿其实性质是比较恶劣的。

现在郭某索贿未果,是否意味着无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受贿罪。

注意,上述规定并没有说,必须实际收到财物才构成犯罪,而是强调了“索取”这一行为本身即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索贿未果,如果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是可以认定为受贿罪未遂的,因此,郭某是有可能成立犯罪的,但是,需要考虑的是,郭某工作了这么多年,是第一次实施这样的行为吗,之前有没有,有没有成功过,所以,调查就应仅仅限于武女士这一起案件,之前的也应一并调查。

目前,郭某涉及到两种行为,第一是索贿,第二是骚扰他人,按照政务处分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以及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所以,郭某目前的处境并不乐观,当然,作为旁观者,我们还是希望这样的人能够被绳之以法,这样既可以对现在的一些执法者、司法者予以警示,也能够让大家继续信任公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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