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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百科之(1118),息借商款: 清政府最早举借的内债。 1804年清政府为提

历史百科之(1118),息借商款:
清政府最早举借的内债。
1804年清政府为提供甲午战争的军费,需要大宗款项,但又缺乏财源。鉴于过去举借外债,常以英镑汇价折合银两计算,亏损很大,于是户部建议向本国的富商借款拟定《息借商款》六条,举债总额并无规定,仅规定分两年半还付本息,以六个月为一期。
第一期还本不还利,第二期期本利并还,每期还1/4,月息七厘,每年按旧利12个月计算,闰月照加,颁发印票每票面额一百两,款项的交纳和归还,均以库平足色纹银为准,又规定应募人计款1万两以上的,给予虚衔封典,以示鼓励。首先由户部在北京创办,向京城银号,票号各商借银一百万两。后又饬谕各省督抚在各省会,官府等处募借,照户部的方法办法议定行息,填给印票,用藩司,官道的印信,在地丁,关税项下按期归还。
实施后,外省有勒派等 弊。
1895年5月停办,除将以认借款1100余万两收齐并按期偿还外,不再续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