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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经济部门遭检察官打脸! 岛内检方高官怒怼绿当局“经济部”:通报是法定义务,别拿

绿经济部门遭检察官打脸!
岛内检方高官怒怼绿当局“经济部”:通报是法定义务,别拿“无限上纲”当借口~

岛内台糖毒油案又有新进展。台中地方法院裁定书日前揭露,台糖早在今年5月就验出中联油脂提供的原料粗油中苯骈芘超标,却只通知中联换货,没向主管机关通报,引发外界强烈批评。

面对质疑,绿当局“经济部门”在脸书上回应称,台糖采购的是“制造原料”,不是《食安法》规定的通报标的,还说“通报义务不应无限上纲”。

这话可惹火了岛内检察官陈宏达。

他8月3日发文直接开呛:通报不是行政机关给的恩惠,是法律白纸黑字规定的义务!业者一旦发现产品有危害卫生安全的可能,就得立刻停止销售、回收并通报主管机关。

陈宏达灵魂拷问:绿当局经济部门到底懂不懂食安法?

陈宏达指出,看到经济部那句“通报义务不应无限上纲”,他忍不住想问——绿当局经济部真的理解岛内的食安法规吗?

根据《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条例》第8条规定,食品业者发现上游供应的食品有危害消费者健康之虞时,必须在48小时内主动通报卫生局。

而岛内适用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也明确要求,食品业者发现产品有危害食安之虞时,要立即停止销售、回收并通报。

陈宏达强调,法律写的是 “有危害之虞” ,不是“危害已经证实”。这就是食安管理最重要的“预防原则”——等危害真正确认了,消费者可能已经受害,到时候再追责就来不及了。

陈宏达认为,整个事件的法律问题只有一个:台糖到底是什么时间点掌握了足以构成“有危害之虞”的信息?如果当时掌握的资讯已经达到法律门槛,那就可能有主动通报义务;如果没达到,台糖也应该拿出具体客观事实来说明。

他进一步表示,法治社会讲究的是法律要件,不是喊口号。一句“通报义务不应无限上纲”既不能替代对法律构成要件的分析,更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理由。

陈宏达说,食安制度的设计理念就是要求业者宁可及早通报,也不要延误通报。

主管机关的责任是接到通报后迅速查证、及时说明,而不是让业者自己决定哪些事值得报、哪些可以不报。

他最后提醒,法治社会最大的危险不是法律没规定,而是有法不依,或者用行政解释架空法律。

行政机关公开发言时更得谨慎,岛内民众想看到的是依法行政的态度,不是政策上的权宜之计。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机关可以重新定义法律。

深度分析,这起毒油通报争议,表面上看是在争论“原料算不算食品”“台糖有没有通报义务”,但深层次暴露出的是台当局食安管理体系的系统性失灵。

首先,台糖作为公营事业,5月15日就拿到检验报告,发现苯骈芘超标整整7倍。

按常理,任何一家负责任的企业发现如此严重的致癌物超标,第一反应都应该是立即向主管机关示警。

但台糖的选择是——只通知供应商换货。这种“低调处理”的做法,很难不让岛内民众怀疑是不是有人想“盖牌”。

其次,经济部门作为台糖的主管机关,不仅没有督促台糖依法通报,反而出面帮台糖辩解,说什么“通报义务不应无限上纲”。

这种“护犊子”的心态,等于告诉所有食品业者:只要把问题原料挡在门外,就可以不吭声。

问题是,这批毒油虽然没进台糖的仓库,但一直封存在中联的油桶里。

如果台糖不通报,中联也不通报,那这批油会不会在别的渠道悄悄流出去?岛内民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吃了近两个月的毒油,这个责任谁来扛?

再者,经济部门负责人龚明鑫竟然说“如果地方事前多查几次,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这话把责任全推给地方,好像在说“我们管的企业没问题,是地方没查到位”。这种态度,既不负责任,也不专业。

说到底,食安问题关乎每一个岛内民众的身体健康,不该有“公营”和“民营”之分,更不该有“通报义务人”和“非通报义务人”的文字游戏。

法律规定的“有危害之虞”四个字,就是要求业者在发现问题时第一时间拉响警报。等出了事再追究责任,受害的只能是普通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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