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需要给大家特别强调一点,韩红公益基金会作为一个公募基金会,他用个人的名字做基金会的名字,这其实是合法的。在以前的规定里,公募基金是不可以的,即便你原来是非公募基金会的时候用了个人的名字,在转成公募基金会的时候,也要把个人的名字去掉的,但现在法规已经改了。不过我这么说并不是说支持这样的一个规定,相反我觉得这样的规定有非常大的问题。至少只是像现在规定的条件,当事人同意就能加这不行。如果一定要加,我觉得要增加很多限制。首先如果是活人,他冠以自己的名义,那么我认为,他个人通过自己的收入捐赠到相应的基金会里的资金比例,应当不得低于51%。要么就是这个人,他已经不在世了,对应的影响力叠加,不会为他直接带来任何直接的利益。除此之外,我觉得一律不应该允许。